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0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芷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2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交
訴字第7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芷紜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陳芷紜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三、爰審酌被告之過失責任情節、被害人乙○○之傷勢,又被告於
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報警或將被害人送醫,反而逃離現
場,顯然欠缺尊重用路人生命安全之觀念,且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否認犯行,直至本院準備程序中幸能坦承犯行,尚知
悔悟;兼衡被害人就本件表示不用調解,對於緩刑及量刑都
沒有意見,請依法處理等語,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及被告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從事
作業員,月收入約2萬6,000元、離婚、有3名未成年子女須
扶養,其每月匯款9,000元給前夫,子女由前夫負責照顧之
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2頁)、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偵查起訴,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262號
  被   告 陳芷紜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
            居彰化縣○○鎮○○街000號0樓之0-
             0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芷紜於民國111年1月19日6時2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鹿港鎮永祥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行經永祥街與永昌街口交岔口處(無交通號誌),本應注意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
措施,而依當時天候及道路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於注意及此,貿然通過該交岔路口,適有乙○○騎乘車號00
0-000號重型機車,沿永祥街22巷往永昌街直駛過來,亦疏
未注意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以致閃避不及,兩車碰撞,
機車倒地,致使乙○○身體受有頭皮挫傷、左胸擦傷、雙下肢
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提告訴)。詎陳芷紜於肇
事後車速變慢,並往前行到路口中間,並停車離開駕駛座,
察看車損,卻未予以處理乙○○受傷情形或停留現場等候警方
處理,便逕行駕駛上開車輛逃逸,嗣因警方據報後調閱監視
器,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陳芷紜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固不否認於上揭時地駕車肇事後逃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伊因前一天施打疫苗,人不舒服,不知道有發生交通事故,才會離開現場云云。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及監視器照片 被告於駕車肇事後逃逸之事實。 4 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被害人乙○○身體受有頭皮挫傷、左胸擦傷、雙下肢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芷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逃
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施教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耕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