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2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速偵字第1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清義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
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1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10年9月1
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係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
其最低本刑,亦不致有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
責之情,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
得酒後駕車之觀念,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
升0.38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
僅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可
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佳,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503號
  被   告 陳清義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村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義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交簡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
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於111年10月21日
16時許,在彰化縣○○市○○橋下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6時53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6時53分許,行經彰化縣○○市○○路○巷0巷口時,因
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發現陳清義身上酒味濃厚,遂於同日17
時9分許,當場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清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
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
查詢機車車籍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犯罪類型
相同,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反應薄弱,加重
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鄭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