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3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UC CONG (中文名:阮德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DUC CO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NGUYEN DUC CONG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
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
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對於不應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駕車
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行為甚屬不該,兼衡其
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係
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且在臺期間除本次初犯酒後駕車犯行外
  ,並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外國人
  居留相關資料可參,素行良好,本案亦無發生事故造成損害
  ,犯罪情節非鉅,認經以本案偵審程序及量處上開刑期後,
  尚無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876號
  被   告 NGUYEN DUC CONG
            (中文姓名:阮德功,越南籍)
            男 28歲【民國83(西元1994)年10
             月2日生】
            在中華民國聯絡地址:彰化縣○○鄉
             ○○路0段000巷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DUC CONG(中文姓名:阮德功)於民國112年6月23
日18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號宿舍內,飲用
酒類後,仍於同日21時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39分許,行經彰化市
民生地下道東端,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查獲,發現其身有
酒味,並於同日21時4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 DUC CONG於警詢時及本署
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查獲現場照片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 智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