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4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雅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63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沈雅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沈雅傑於民國112年1月4日下午某時許,在彰化縣00市某工
作場所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程度,竟仍基
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3
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
日晚間7時55分許,沿彰化縣00市00路由東北向西南方向行
駛,行經彰化縣00路與00路000巷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
狀況,且當時晴天、路況良好、視線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形,竟因不勝酒力,而疏未注意,適有張耀霖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00市00路000巷由西北向
東南方向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沈雅傑煞車不及撞擊張耀霖所
駕駛之車輛,致張耀霖受有左胸壁及左大腿挫傷、左足擦傷
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經警
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晚間8時2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47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
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沈雅傑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
卷第37頁至第41頁、第101頁至第102頁;本院卷第41頁至第
44頁)。
 ㈡證人張耀霖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同上偵卷第43頁至第4
6頁、第99頁)。
 ㈢彰化縣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見同上
偵卷第47頁)。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
及車損照片(見同上偵卷第49至第62頁)。
 ㈤現場照片19張及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1張(見同上偵卷第53頁
至第62頁)。 
 ㈥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見同上偵卷第63頁、第73頁、第77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妨害自
由、漏逸氣體之公共危險罪、詐欺等前科(檢察官並未主張
累犯之加重事實及理由),素行非稱良好,其又分別於94、
103年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彰交
簡字第337號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730號刑事簡
易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2月確定(尚未構成累
犯),足見其應知酒後駕車對於行路安全之潛在危險非輕,
詎仍未因上開論罪科刑知所警惕,竟仍酒後駕駛自小客車,
漠視自己及用路人之安全,所為實屬不該,且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
全駕駛標準,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
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學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
同上偵卷第37頁警詢筆錄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本案係依檢察官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且經被
告之同意,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
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之1條第3項、第
4項、第454條第1項、第455之1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