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7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木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4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木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洪木祥於民國112年7月29日18時許,在彰化縣00鄉00村某雜
貨店內飲用鹿茸藥酒若干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之犯意,旋於同日18時某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自前揭飲酒處離去、上路。嗣於同日18時30分
許,行經彰化縣○○鄉○○村○○街0號前時,因安全帽帶未扣,
為警攔查,察覺洪木祥身上酒味甚濃,乃於同日18時53分許
,對洪木祥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值為每
公升0.83毫克,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木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
檢察官訊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5至6、23頁正反面、36
頁),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彰化縣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切結書1紙、上開機
車之車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7至8、14至15頁),
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洪木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㈡、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48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
並於107年10月6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6日
)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為證,且檢察官亦具體說明:被告
於上開公共危險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足見
被告前案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
薄弱,而本案又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
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情形,
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上情
後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
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盡其主張及說明責任,合於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先例意旨,另兼衡被告上開
所犯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質相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又再犯本案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顯見其對於刑罰
感應能力不佳,再參以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核無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認本案應論以累犯
,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
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騎乘前揭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
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殊非可取;⒉犯後已
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於本案中幸亦未實際肇事造成人
員傷亡結果,所生危害程度尚非嚴重;⒊犯罪之動機、目的
、騎乘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測得其每公升0.
83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無業、貧寒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