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4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NPHUKHIAO SONRAM(泰國籍,中文姓名:松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ANPHUKHIAO SONRAM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2行「飲用酒類後」更正為「飲用罐裝啤酒10瓶」、第5行「
結果達每公升1.09毫克」補充為「並於同日1時1分許,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結果達每公升1.09毫克」外,其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LANPHUKHIAO SONRAM無視於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
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
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仍服用酒類,並於酒後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9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微型電
動二輪車上路,被告漠視我國法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
全,行為甚屬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國
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為來臺居留工作之外籍移工、家境勉持
之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8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85號
  被   告 LANPHUKHIAO SONRAM
(泰國籍,中文姓名:松良)
            男 00歲(民國00【西元0000】
                 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地址:彰化縣○ ○鎮○○○路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ANPHUKHIAO SONRAM自民國112年2月8日晚間7時許起,在彰
化縣○○鎮○○○路000號之公司宿舍飲用酒類後,仍於112年2月
9日凌晨0時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0
時55分許,行經00鎮00路0段00巷口時為警攔檢查獲,經警
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09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LANPHUKHIAO SONRAM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蔡 奇 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 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