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5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錦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錦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肆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下午4時50分許
」應更正為「下午5時許」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錦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
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
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
時甚久,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仍理應
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騎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品行、
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犯後復坦承犯行,足認有悔悟之情,信其經此偵審程序
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茲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為促使被告重視
法律規範秩序,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理念,並填補其犯行對
法秩序造成之破壞,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
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
萬元,冀其能銘記在心兼收惕儆之效,倘被告違反上開規
定應履行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00號
  被   告 林錦祥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錦祥自民國112年3月1日中午12時許起至下午1時許止,在
彰化縣埔心鄉仁安路附近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2杯後,仍
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5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00
號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於同日下午5時12分許對其
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錦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酒後駕車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