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6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SOON SUPHOT (泰國籍,中文:蘇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ASOON SUPHOT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4行「啤酒7、8罐」補充為「每罐約300毫升之啤酒7、8罐」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LASOON SUPHOT前於民國109年間有公共危險之前
科,獲得緩刑之寬典(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次係第2次犯不能安全駕駛
之公共危險案件,顯未能珍惜前案緩刑之寬典並記取教訓,
無視於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
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
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
,竟仍飲用酒類,並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6毫克
之情形下,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被告漠視我國法
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全,行為甚屬不該,兼衡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為來臺居留
工作之外籍移工、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15頁被
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04號
  被   告 LASOON SUPHOT 
            (00籍、中文譯名:蘇坡)
            0 00歲(民國00【西元0000】
                 年0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市○○街00巷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ASOON SUPHOT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
09年度交簡字第203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未
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12年3月26日上午8時許
,在彰化縣○○市○○街00巷0號居處飲用啤酒7、8罐,飲畢後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於
當日下午3時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
時43分許,行至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00派出所與員警交談,經員警發現其身上有酒氣,對LA
SOON SUPHOT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下午3時43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ASOON SUPHOT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現場照片9張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邱呂凱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