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7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遂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遂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詹遂杰曾於民國105年間有過不能安全駕駛之
前案紀錄(駕駛自用小客車,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
克),本次又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且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70毫克;並審酌被告所駕駛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車,及
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
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60號   被   告 詹遂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遂杰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中正路之明谷餐廳,飲用啤酒1瓶後,於同日晚上7時許,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前往其旅館休憩。至同日晚上9時53分許,其行經彰化縣○○鎮○○路000號旁,因未熄火而將車輛停放於該處,經警獲報於同日晚上11時40分許到場查看,發現詹遂杰於車內昏睡且身上有酒味,遂於翌(8)日凌晨0時7分許,檢測詹遂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得其數值為每公升0.70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遂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公共危險案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監視器影像截圖及查獲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彰化縣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蔡勝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高子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