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112年度撤緩字第1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凱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
2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74號判決關於莊凱為之緩刑宣告,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凱為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
通事故致人於死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87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並應向被害人家屬林
秀蓮、林文祥、林泉銘支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分1
00期匯款至林泉銘之指定帳戶(期限為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至120年2月25日),於112年6月2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自
112年5月判決後,迄今已累計5期未履行賠償,受刑人上開
給付情形顯與判決內容所示之履行條件有違,且難期待受刑
人後續能按時、按約履行,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
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同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聲請意旨所
示之刑,於112年6月28日確定,有彰化縣芬園鄉調解委員會
調解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次查,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於112年11月7日傳喚受刑人至該
署,並請其提出賠償單據,惟受刑人到庭後表明未攜帶單據
,且稱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商,自112年11月起每月多賠
償1000元,然請其提供與被害人家屬協商之紀錄,又藉故稱
無法提供;復命受刑人於112年11月13日自行到庭並提出賠
償單據,受刑人均置若罔聞,且自112年5月判決後,迄今已
累計5期未履行賠償,有被害人家屬林泉銘提出之刑事陳報
狀、匯款紀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點名單附卷
可考;又復於本院調查中,經本院傳喚受刑人112年12月25
日到庭說明,然受刑人亦未到庭等情,亦有本院送達回證、
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可佐,足徵受刑人遵守法治之觀念淡薄,
顯未因受到刑事追訴而有悔悟反省之意,違反之情節實屬重
大,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爰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原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