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112年度易字第7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賴尚禧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
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賴尚禧前積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消費性貸款及信用卡款項,嗣新光
銀行分別於民國93年9月15日、97年1月28日,將上揭債權轉
讓予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復
新光行銷公司向法院訴請張賴尚禧給付上揭款項,分別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北簡字第29230號支付命令確定、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9430號支付命令確定,截至1
12年1月14日止,總計積欠新臺幣(下同)98萬3017元。新光
行銷公司於111年10月間查得張賴尚禧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1部,遂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經該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54057號核發執行命令,並定於
同年12月14日14時30分至張賴尚禧之住處查封該車。詎張賴
尚禧明知告訴人新光行銷公司已取得上揭債權之強制執行名
義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仍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於查封
當日10時24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將上開汽車
處分過戶予黃芷釩(涉嫌毀棄損壞另為不起訴處分),致上開
汽車查封未果,損害告訴人新光行銷公司之上揭債權。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罪名為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依
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和解,告
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
開說明,本院爰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