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朱桂芳
被 告 陳漢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