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阮鈺棋
被 告 洪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下
午3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
30分已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佐,爰認遇有必要情形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阮鈺棋
被 告 洪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下
午3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
30分已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佐,爰認遇有必要情形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