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鄭明正
商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晉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志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章志銘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99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
行之聲請,但因原告具狀表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請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