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留美華
被 告 陳佳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留美華
被 告 陳佳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8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