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張美連
被 告 蔡定翰
陳民仰
曹榮桂
楊棨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5號、112年度簡字第1237號加
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
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
依附。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5號(被告蔡定翰、陳民仰、楊
棨富)、112年度簡字第1237號(被告曹榮桂)加重詐欺等案件
,112年度訴字第475號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為第
一審判決在案,112年度簡字第1237號案件亦經本院於112年
6月30日第一審判決在案,有該判決在卷可佐。惟原告於上
開案件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之112年7月3日始向本
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戳章為憑,依前開說明,因
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且尚未經上訴而無
程序可資依附,是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非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其
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該案上訴
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件: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張美連
被 告 蔡定翰
陳民仰
曹榮桂
楊棨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5號、112年度簡字第1237號加
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
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
依附。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5號(被告蔡定翰、陳民仰、楊
棨富)、112年度簡字第1237號(被告曹榮桂)加重詐欺等案件
,112年度訴字第475號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為第
一審判決在案,112年度簡字第1237號案件亦經本院於112年
6月30日第一審判決在案,有該判決在卷可佐。惟原告於上
開案件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之112年7月3日始向本
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戳章為憑,依前開說明,因
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且尚未經上訴而無
程序可資依附,是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非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其
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該案上訴
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