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楊仁銓
被 告 李睿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
訴,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以112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諭知該
案不受理。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已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楊仁銓
被 告 李睿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
訴,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以112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諭知該
案不受理。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已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