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原 告 李文瑜

被 告 李承芳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11年度易字第65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略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承芳被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且非對於刑
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