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易字第7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水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1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水清自民國113年6月12日12時許起至
同日19時許止,先在彰化縣○○市○○街00巷0號之0住處飲用保
力達及啤酒,再接續至彰化縣和美鎮某處飲用啤酒後,基於
毀損之犯意,於同日23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上路,於同日23時5分許,駛至彰化縣○○鎮○○路0
00號告訴人袁春貞住處前,駕車衝撞告訴人住處之鐵捲門及
鋁門,並撞倒告訴人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處鐵捲門、鋁門、前開2部
機車等物損壞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罪嫌等語(關於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部分,另經本院審結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113年度交易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水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1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水清自民國113年6月12日12時許起至
同日19時許止,先在彰化縣○○市○○街00巷0號之0住處飲用保
力達及啤酒,再接續至彰化縣和美鎮某處飲用啤酒後,基於
毀損之犯意,於同日23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上路,於同日23時5分許,駛至彰化縣○○鎮○○路0
00號告訴人袁春貞住處前,駕車衝撞告訴人住處之鐵捲門及
鋁門,並撞倒告訴人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處鐵捲門、鋁門、前開2部
機車等物損壞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罪嫌等語(關於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部分,另經本院審結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