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易字第8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銘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徐銘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