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林乃聰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施富仁

曾吉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刑案113年度交簡字第1582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