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劉麗明
被 告 林嵐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59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