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楊旻璋


被 告 方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改分: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方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楊旻璋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