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詹順發
訴訟代理人 詹椀淇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詹順發
訴訟代理人 詹椀淇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