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陳許月娥
被 告 蔡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陳許月娥
被 告 蔡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