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陳益民
被 告 沈泊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