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蕭顯當
兼上一人
輔 助 人 蕭宗甲
原 告 蕭錫鴻
蕭惠文
蕭紫媚
共同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00樓G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游亦筠律師
被 告 鄭文義
連成儀電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周慶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7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蕭顯當
兼上一人
輔 助 人 蕭宗甲
原 告 蕭錫鴻
蕭惠文
蕭紫媚
共同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00樓G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游亦筠律師
被 告 鄭文義
連成儀電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周慶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7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