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王煜翔
被 告 陳老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除車輛損害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