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0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偉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8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偉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清單㈣所載「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應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㈡」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734號
  被   告 廖偉澄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鎮○○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偉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
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13年5月25日上午9時許起至上午10時
許止,分別在彰化縣田尾鄉、溪湖鎮等處,飲用酒類後,仍
於同日上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
路。 嗣於同日中午12時46分許,行經彰化縣溪州鄉南下聯
絡道與溪林路口,不慎與林明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4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廖偉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林明俊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
與車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汽車駕照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