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0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國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22日執行完畢出
監等情,除經被告坦承不諱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佐,復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自屬刑法第47條
所規定之累犯,應加重其刑,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
之意旨,爰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甫遭刑罰
仍未予改進,係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過苛之虞,自應依法加重其最低本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彭品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678號
  被   告 周國萍 ○ ○○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巷0號
            居○○市○○區○○○街00巷0號0樓0室
            送達彰化縣○○鎮○○里○○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國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於民國109年2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13年6月30日凌晨2時許起至同日凌晨3
時許止,在新竹市○○區○○○街00巷0號4樓A室之租屋處,飲用
酒類後,仍於同日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上路。嗣於同日10時27分許,行經彰化縣田中鎮東閔路3
段與八堡一圳口時,不慎追撞前方由蕭价峰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
理,發現周國萍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10時41分許,對其施
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55毫克。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周國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蕭价峰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彰化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現場與車損照片。
二、所犯法條:
(一)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累犯: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
酌被告前犯毒品、竊盜等案件,本案與前案均屬故意犯罪且
毒品與酒類均屬容易成癮之物品,施用毒品與酗酒之罪質相
符,顯見被告忽視法律禁令,並未因前案執行而知所警惕,
法遵循意識不足,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本案並無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或應
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
應負擔罪責之疑慮等情事,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建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