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0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竹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撤緩速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竹睿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彭品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速偵字第22號
  被   告 馮竹睿 ○ ○○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竹睿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4時許,在南投縣某KTV飲用啤
酒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7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其彰化縣大村鄉
之住處上路。嗣於同日7時23分許,行經大村鄉中山路2段15
5號前,不慎與劉承恩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發生碰撞(未受有傷害),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7時49
分許,測得馮竹睿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竹睿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劉承恩於警詢所證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
察局員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蒐證照片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證號查詢汽車車
籍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 安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