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添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添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0時5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
市○○○路000巷○○○○○○○○○○○街00號前處車道欲左轉彎時,本
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支線道左轉彎車應暫停
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貿然左轉彎,適有告訴人王力平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安平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亦
疏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緊急煞車下人車失控倒
地滑行,告訴人因而受有右手肘、右大腳趾、左小腿及左腳
第3腳趾撞挫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14年2月10日具
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被告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處理,併予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113年度交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添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添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0時5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
市○○○路000巷○○○○○○○○○○○街00號前處車道欲左轉彎時,本
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支線道左轉彎車應暫停
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貿然左轉彎,適有告訴人王力平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安平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亦
疏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緊急煞車下人車失控倒
地滑行,告訴人因而受有右手肘、右大腳趾、左小腿及左腳
第3腳趾撞挫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14年2月10日具
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被告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處理,併予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