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黃鈺惠
被 告 林育岑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4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2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
86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
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負擔之支出,爰
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黃鈺惠
被 告 林育岑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4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2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
86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
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負擔之支出,爰
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