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黃江水
法定代理人 黃浚欣
被 告 楊寶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儀姍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黃江水
法定代理人 黃浚欣
被 告 楊寶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