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陳甫諺
吳素娥
陳麗華
陳柳靜
被 告 潘文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6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陳甫諺
吳素娥
陳麗華
陳柳靜
被 告 潘文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6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