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卓敬儒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 律師
被 告 鄭淑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9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卓敬儒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 律師
被 告 鄭淑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9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