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江以婕
被 告 張博富

胡靜文

陳珮瑄
何承縉
黃羿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1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李泳鍵、余振豪、簡淑娟
部分調解成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