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羅勝嶼

被 告 陳薪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