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莊秀娥
被 告 吳麗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