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林慧晴
被 告 洪俊仁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