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羅宇靜
被 告 張晉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轉管轄至
本院。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羅宇靜
被 告 張晉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轉管轄至
本院。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