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陳尚謙
被 告 施振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17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陳尚謙
被 告 施振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17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