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浦兆庸
被 告 洪永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金簡字第41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