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孫美玉
被 告 粘莞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金簡字第4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孫美玉
被 告 粘莞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金簡字第4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