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113年度聲字第8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4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江宏益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年度執更字第1177號、108年度執更
字第1501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江宏益(下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裁定合併定應
執行刑後,經檢察官執行指揮需接續執行合計共28年之刑期
,有違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有不當裁量之違法情形,應將
2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
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
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
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
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
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
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
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
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
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
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
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
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
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
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
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
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
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
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
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
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
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
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
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
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
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
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
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110年
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下稱中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9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9年,於108年10月22日裁定確定(下稱A裁定);附表
二所示各罪,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9年,於108年8月14日裁定確定(下稱B裁定),有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均堪予認定。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罪均是於105年10月18日前所犯;附表二中除
編號1外,則均是於107年1月16日前所犯,該附表二編號1至
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52號、106年度訴字第1317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亦有上開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判決已發生實
質確定力,法院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再就
該各罪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即不得單獨將附表二編號1抽
出而與附表一各罪合併定應執刑;嗣附表二編號3至5陸續判
決確定,符合與附表二編號1、2數罪併罰之要件,即另以B
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各罪,依刑法
第51條、第53條之規定分為附表一、二兩個群組各自合併定
應執行刑並無違誤。
㈢受刑人固主張上開2裁定接續執行共28年,刑期過長有違罪責
相當及比原則之情形,應就上開2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
惟附表一與附表二各罪依法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已如前述,
而A裁定與B裁定確定後均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
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
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
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事,就定刑之結果接續執
行雖達28年,然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30年之上限
,並無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揆諸前揭說明
,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基於一事不再理
原則,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
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認應重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
行於法無據,檢察官依法院A裁定、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確
定裁定,分別核發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尚非執行之指
揮有所違法或執行方法有所不當。是受刑人執前開意旨向本
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一:A裁定(即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4日 102年間某日至105年7月6日 105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489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447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621號 105年度訴字第790號 105年度訴字第901號 判決日期 105年9月21日 105年11月23日 105年1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621號 105年度訴字第790號 105年度訴字第9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18日 105年12月13日 106年1月4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680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0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16年7月 有期徒刑16年7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16日 105年7月28日 105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備 註 編號4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1月 有期徒刑16年3月 有期徒刑16年1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1日 105年8月2日 105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備 註 編號4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0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6年7月 有期徒刑16年1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3日 105年8月4日 105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備 註 編號4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0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7月 有期徒刑16年3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21日 105年7月22日 105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備 註 編號4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0號)
編號 16 17 (此欄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29日 105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備 註 編號4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0號)

附表二:B裁定(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77
號裁定)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年9月28日 106年1月16日 106年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600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600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600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2號、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2號、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2號、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0日 106年12月20日 106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2號、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2號、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2號、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月16日 107年1月16日 107年1月16日  備 註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04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05號
編號 4 5 (此欄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日 106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26、527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0號、106年度偵字第10292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31、78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0、281、301號 107年度訴字第1068、1316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19日 108年4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0、281、301號 107年度訴字第1068、13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6日 108年5月21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09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