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113年度訴字第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茗
謝淑真
吳宏碩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胡書瑜律師
楊子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5
號、112年度偵字第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冠茗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謝淑真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吳宏碩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犯罪事實
一、黃冠茗係址設彰化縣○○鄉○○○0段000○0號「小寶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寶公司)之總經理,負責管理小寶
公司之財務運作、資金調度及支票之開立、運用等業務。吳敏
華則擔任小寶公司之會計,平時受黃冠茗之指示協助處理公
司業務,包括記帳、製作應付票據明細表供其審核。俟小寶
公司因經營不善急需籌措資金,但該公司名義申設之支票已不
敷使用,黃冠茗遂提供其自己名下之新光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冠茗新光銀行帳戶)之
支票供小寶公司應急。詎黃冠茗明知其為小寶公司籌措資金
而有向謝淑真借款,並指示吳敏華開立附表所示支票交付謝
淑真之配偶吳宏碩,供作小寶公司上開債務擔保之用,迨附
表所示之支票2張於發票日屆至無資金兌現而跳票。黃冠茗竟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
22日20時06分許,前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向
承辦員警誣指吳敏華稱:小寶公司會計吳敏華未經其同意,
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其黃冠茗新光銀行帳戶支票及印
鑑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各1張,用以向謝淑真借款云云
,而誣指吳敏華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犯嫌,致彰化縣警察局溪
湖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分110年度偵字第439號案件偵
辦。嗣黃冠茗於110年4月7日10時40分許,經檢察官以證人身
分傳喚其到庭訊問時,為落實其上開誣告之情節,竟復基於
偽證之犯意,於供前具結後,就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虛偽證稱如附件一編號1所示之證述,致該案承辦檢察官
將吳敏華提起公訴,續由本院分110年度訴字第1047號案件
(下稱前案)審理。嗣本院於111年7月12日14時30分審理前
案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時,黃冠茗受傳喚前往本院第二法庭,
以證人身份接受交互詰問時,復承接前開偽證之犯意,於供
前具結後,就公訴檢察官詢問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時
,虛偽證稱附件一編號2所示之證述,足以影響吳敏華是否
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之判斷,並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正確性
。惟前案承審法官於勘驗小寶公司現場監視器影像、吳敏華
提供之應付票據EXCEL檔、吳敏華手機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
證物後,發現黃冠茗所證情節與事實不符,而未予採信。
二、謝淑真明知附表所示之支票,係黃冠茗為籌措小寶公司之經
營資金所為之借款,而授權吳敏華所開立擔保上開借款之支
票,竟於吳敏華涉嫌偽造有價證券之前案偵查(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9號)時,於110年1月28日10時51分
許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時,基於偽證之犯意,
於供前具結後,就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述如
附件二所示之證述,足以影響吳敏華是否涉犯偽造有價證券
罪之判斷,並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正確性。
三、吳宏碩明知附表所示之支票,係黃冠茗為籌措小寶公司之經
營資金向其配偶謝淑真所為之借款,而授權吳敏華所開立擔
保上開借款之支票,竟於吳敏華涉嫌偽造有價證券之前案偵
查之110年1月28日10時51分許,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其
到庭訊問時,基於偽證之犯意,於供前具結後,就關於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述如附件三編號1所示之證述,
又接續於111年7月12日14時30分許,以證人身分至本院接受
交互詰問時,承續上開偽證之犯意,於供前具結後,就關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述如附件三編號2所示之證
述,足以影響吳敏華是否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判斷,並侵
害司法權行使之正確性。
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辨並提起公
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同法第159條之3或同法
第159條之5之例外規定者外,應屬傳聞證據,而不得作為證
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
之3及第159條之5 規定甚明。證人吳敏華於前案之證述,既
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或同法第159 條之3所規定之例外情形,亦為被告及其
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不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75頁
),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適用,是此部分之證述,應
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吳敏華於前案偵查中係以被告身分應訊,故其供述未經具結,然就本案被告黃冠茗、謝淑真、吳宏碩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依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得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然吳敏華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於本案並無證明犯罪事實之「必要性」存在,而無從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法第159 條之3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㈢其餘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黃冠茗、謝淑真、吳宏碩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均已當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而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
調查時,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亦均已當庭表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
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黃冠茗固坦有於109年11月16日18時許,前往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向承辦員警告訴吳敏華偽造有價
證券,且於110年4月7日10時許檢察官訊問時、111年7月12日1
4時30分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而為附件一
所示之證述;被告謝淑真則坦承有於110年1月28日10時51分
許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
結後,而為附件二所示之證述;被告吳宏碩則坦承有於110年
1月28日10時51分許檢察官訊問時、111年7月12日14時30分本
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而為附件三所示之證述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被告黃冠茗
辯稱:我沒有誣告跟偽證,我是小寶公司的總經理,但財務
運用、支票開立不是我負責的,我沒有跟謝淑真借過錢,我
知道小寶公司有跟謝淑真借錢,但我不知道拿我的個人票去
借錢等語。被告謝淑真則辯稱:我沒有作偽證,跟我聯絡從
頭到尾都是吳敏華,吳敏華自稱老闆娘,我才會借他那麼大
筆錢等語。被告吳宏碩則辯稱:我沒有作偽證等語。經查:
㈠被告黃冠茗於109年10月22日20時06分許,前往彰化縣警察局
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向承辦員警對吳敏華提出刑事告訴,以
吳敏華未經其同意,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其新光銀行
帳戶支票及印鑑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各1張,用以向謝
淑真借款,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情。而黃冠茗所提告之案
件,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移送彰化地檢署分110年度偵字
第439號案件偵辦,黃冠茗於110年4月7日上午10時40分許,
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其到庭訊問時,於供前具結後,而
為附件一編號1所示之證述內容,吳敏華經檢察官起訴後,
於111年7月12日14時30分前案審理上開110年度訴字第1047號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時,黃冠茗受傳喚前往本院第二法庭,以
證人身份接受交互詰問時,於供前具結後,為附件一編號2
所示之證述內容之事實,除被告黃冠茗之供述外,另有黃冠
茗前案109.10.22警詢筆錄(偵439卷第23至27頁)、110.04
.07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具結)(偵439卷第191至195頁)
、前案111.07.12審理筆錄及證人結文(具結)(訴1047卷
二第7至65頁、第67頁)、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年12月
22日刑事案件報告書(偵439卷第3至5頁)、支票、退票理
由單(偵439卷第65至67頁、第71至86頁)、陽信商業銀行
存入代收票據抽回票據通知書(偵439卷第69頁)在卷為證
。被告謝淑真於110年1月28日10時51分許經檢察官以證人身
分傳喚到庭訊問時,供前具結後,為附件二所示之證述之事
實,除被告謝淑真之供述外,另有謝淑真110.01.28前案偵
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具結)(偵439卷第107至114頁、第117
頁)在卷為證;被告吳宏碩有於110年1月28日上午10時51分
許檢察官訊問時、111年7月12日14時30分前案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而為附件三所示之證述之事實,除被告
吳宏碩之供述外,另有110.01.28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具
結)(偵439卷第107至114頁、第115頁)、111.07.12審理
筆錄及證人結文(具結)(訴1047卷二第7至65頁、第69頁
)在卷為證;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係由吳敏華所開立,
其後該2張支票未獲付款而遭退票等情,除證人吳敏華於前
案審理時之供述外,並有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偵439卷
第19至21頁)、支票、退票理由單(偵439卷第65至67頁、
第71至86頁)、陽信商業銀行存入代收票據抽回票據通知書
(偵439卷第69頁)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
㈡吳敏華開立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係經被告黃冠茗同意:
⒈經前案、準備程序所勘驗之109年8月13日、109年9月1日小寶
辦公室監視器光碟(經本院與被告3人確認後,於準備程序
再勘驗109年8月13日之影片),勘驗結果如附件四所示,並
可知:
⑴吳宏碩於109年8月13日至小寶公司辦公室領取附表編號1所示
之支票前,黃冠茗自其隨身包內取出支票大小相同之紙張及
印章大小之黑色之物交付予吳敏華,同時觀看吳敏華書寫資
料及與吳敏華有所討論,而約20分鐘後吳宏碩到辦公室,吳
宏碩並從吳敏華處取得支票,並有拿起支票觀看,與吳敏華
交談,而於2分鐘後,黃冠茗邊講電話邊走近辦公室,看到
吳宏碩後,並將手機交給吳宏碩接聽,最後黃冠茗與吳宏碩
一起離開辦公室等情。故從監視器可見,於吳宏碩到辦公室
前的20分鐘,吳敏華有從黃冠茗處取得支票跟印章,並開始
書寫,書寫過程中,黃冠茗均有目睹且有所討論;而20分鐘
後,吳宏碩到場,吳敏華便將支票交付給吳宏碩,交付之過
程,黃冠茗雖恰好不在辦公室,然該辦公室為開放空間,除
了吳敏華外,還有其他員工在辦公,黃冠茗得自由進出,且
黃冠茗不但與謝淑真有所聯繫,黃冠茗並以持其手機給予吳
宏碩使用,讓吳宏碩與謝淑真交談,黃冠茗也有與吳宏碩交
談,最後並與吳宏碩一起離開辦公室。故如該日吳敏華所開
之支票真為吳敏華所偽造,則吳敏華應會擔心遭隨時都會進
入辦公室的黃冠茗發覺,更應避免讓吳宏碩與黃冠茗接觸及
交談,以防止吳敏華偽造支票之行為當場遭黃冠茗識破,然
黃冠茗不但與吳宏碩交談,甚至一起離開,期間吳敏華均無
任何不自然之舉止,也無擔心或阻止黃冠茗與吳宏碩交談之
情狀。
⑵而吳宏碩於109年9月1日至小寶辦公室領取附表編號2所示之
支票前,黃冠茗亦有交付吳敏華其所有之隨身包,並與吳敏
華有所討論,而吳敏華有自該隨身包內取出支票大小相同之
紙張及印章大小之物,次數不僅1次,於取出過程中,黃冠
茗雖然不一定每次都在場,然遇有黃冠茗未在場之情形時,
吳敏華亦並無任何掩飾之情,過程極為自然,而該辦公室為
開放空間,除了吳敏華外,還有其他員工在辦公,黃冠茗自
由進出,黃冠茗也於吳敏華取用前後不時出現在辦公室,吳
敏華並無任何緊張、隱匿,或任何不自然之舉措。
⒉另從被告黃冠茗與吳敏華之LINE對話可見(訴1047卷一第91
至92頁、對話紀錄卷第479至480頁),於109年9月29日13時
53分至56分許,吳敏華以LINE詢問黃冠茗「謝老師來?做什
麼?」,黃冠茗回覆「你開票給她、用匯的」,吳敏華表示
「他說不行」,黃冠茗回以「等等匯、她也不要」、「你說
我忘記、我在忙認證」,吳敏華則稱「我都說了、他說~~等
錢到了再說」、「他回去了」等語,吳敏華並傳送一張一人
手持紙條之照片,紙條上載「10/13週二過連假過後要抽票
才來得及70萬」等字,紙條上所載之文字內容與附表編號1
之109年10月13日到期的70萬元支票相符,可知紙條上所載
記載之支票即為附表編號1之支票。故從黃冠茗與吳敏華109
年9月29日上開LINE對話可知,謝淑真於109年9月29日當日
乃先與黃冠茗聯絡,告知附表編號1之票據到期及詢問黃冠
茗是否要支付利息以延票之事,而從謝淑真還寫一張紙條讓
吳宏碩攜帶到小寶公司可知,當日謝淑真係委託吳宏碩到小
寶公司收取利息錢,並且一定要拿現金,然黃冠茗忘記告知
吳敏華此事,故吳敏華還LINE黃冠茗詢問吳宏碩到公司之原
因,問黃冠茗如何處理,並在黃冠茗稱「你開票給她、用匯
的」時,吳敏華表示「他說不行」,亦可知在場的吳宏碩有
向吳敏華表示不同意用開票或匯錢的,並可推得吳宏碩是親
眼目睹吳敏華就附表編號1之支票如何支付利息錢、是否展
期均須徵詢黃冠茗之意見。故上開黃冠茗與吳敏華於109年9
月29日之LINE對話,可證不僅黃冠茗知悉附表編號1之支票
存在,且謝淑真、吳宏碩亦均知悉該票據為黃冠茗或小寶公
司所借,謝淑真亦係直接聯絡黃冠茗,詢問黃冠茗是否延期
換票。
⒊此外,吳敏華於開立附表所示之支票後,分別記載於109年8
月16日應付票據EXCEL檔及109年9月5日應付票據EXCEL檔內
,並分別於109年8月14日17時5分許、109年9月4日15時21分
許,以LINE傳送予黃冠茗收受等情,有吳敏華提出刑事陳報
狀檢附應付票據EXCEL檔案資料(訴1047卷一第137至144頁
)、前案受命法官勘驗吳敏華庭呈手機之勘驗筆錄(訴1047
卷一第153頁)可參。觀以吳敏華整理之前開EXCEL檔,吳敏
華會就不同發票人或不同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均以不同之顏
色區分清楚,且就發票人係黃冠茗之支票,皆係以綠色標註
清楚,包含附表所示之2張支票,並無刻意掩飾之情;且依
吳敏華與黃冠茗於109年9月4日15時18分至19分許之LINE對
話紀錄,黃冠茗觀看吳敏華整理之應付票據EXCEL檔後,截
圖EXCEL檔詢問吳敏華問題,吳敏華亦有回覆,顯見黃冠茗
確定會觀看吳敏華所傳送之應付票據EXCEL檔,於此情形下
,吳敏華實不可能將偽造之支票記載於EXCEL內,而提供予
黃冠茗確認。
⒋從上可知,附表所示支票確實是黃冠茗指示吳敏華所開立,
而非吳敏華所偽造。
㈢借貸關係係存在於謝淑真及黃冠茗或小寶公司間:
⒈從被告黃冠茗與吳敏華間歷來之LINE對話紀錄以觀(訴1047卷一第71至93頁):①黃冠茗於109年5月22日13時43分許提供謝淑真陽信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予吳敏華,吳敏華於同日13時46分許回傳台灣企銀台幣單筆交易憑證之翻拍照片予黃冠茗(內容顯示匯入謝淑真上開陽信銀行帳戶之款項資料); ②於109年7月1日14時52分許,吳敏華傳送票面金額100萬元之支票影本予黃冠茗,吳敏華詢問「這個是誰?錢有存了嗎?」,黃冠茗於同日14時53分許回覆「謝老師、錢在我這」; ③109年7月3日8時21分許,黃冠茗表示「謝老師、10點去拿、50萬」;④於109年8月14日17時5分許傳送109年8月16日應付票據EXCEL予黃冠茗觀看;⑤吳敏華於109年8月14日17時7分許傳送員工薪資表予黃冠茗觀看;⑥109年8月25日15時17分許,吳敏華詢問「謝老師要匯哪裡?」,黃冠茗回覆「中國信託帳戶資料、6萬元」,吳敏華再詢問「他是誰?沒有戶名」,黃冠茗即再傳送謝淑真陽信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予被告;同日15時41分許,吳敏華詢問「謝老師的票你要拿去給他嗎?」,黃冠茗則直接與吳敏華通話(對話紀錄資料卷第427頁),吳敏華並於當日19時49分許向黃冠茗表示辭職之意(對話紀錄資料卷第427頁);⑦於109年9月4日15時18分至19分許,黃冠茗觀看吳敏華整理之應付票據EXCEL檔後,截圖EXCEL檔詢問吳敏華問題,吳敏華有回覆;⑧吳敏華於109年9月4日15時21分許傳送109年9月5日應付票據EXCEL予黃冠茗觀看;⑨109年9月24日7時10分許,黃冠茗表示「台企、謝老師我有借到50」,並於同日9時47分許傳送謝淑真於當日匯款38萬元予小寶公司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予吳敏華;⑩吳敏華於109年9月28日15時47分許傳送109年9月28日EXCEL檔予黃冠茗觀看; ⑪吳敏華於109年9月28日15時51分許傳送109年9月29日應付票據EXCEL予黃冠茗觀看;⑫109年9月29日13時53分至56分許,吳敏華詢問「謝老師來?做什麼?」,黃冠茗回覆「你開票給她、用匯的」,吳敏華表示「他說不行」,黃冠茗回以「等等匯、她也不要」、「你說我忘記、我在忙認證」,吳敏華則稱「我都說了、他說~~等錢到了再說」、「他回去了」等語,可知吳敏華就員工薪資資料及應付帳款EXCEL檔均有傳送予黃冠茗,且黃冠茗亦有針對應付帳款EXCEL詢問吳敏華問題,顯見吳敏華就公司之財務狀況,均有向黃冠茗報告之情形,而從2人歷來對話紀錄資料亦可見,就小寶公司借貸、開票、延票等事項,吳敏華均要逐一詢問黃冠茗,由黃冠茗決定(見對話紀錄資料卷)。
⒉再者,黃冠茗曾提供謝淑真帳戶資料予吳敏華匯款,吳敏華匯款完畢後,拍攝匯款憑證予黃冠茗收受(訴1047卷一第79頁);黃冠茗也向吳敏華提及跟謝淑真借款50萬元,同時傳送謝淑真匯款38萬元之憑證予吳敏華收受,黃冠茗指示吳敏華去向謝淑真拿取50萬元(訴1047卷一第83頁),黃冠茗也向吳敏華稱「謝老師我有借到50」,並提供謝淑真的匯款單給予吳敏華,而受款人則為小寶公司(訴1047卷一第87頁),於109年9月29日之對話紀錄,更顯示就本案附表一編號1之支票,謝淑真係直接找黃冠茗處理,而非吳敏華甚明。是從上開對話紀錄可知,相較於吳敏華,小寶公司之財務狀況,係由黃冠茗決定,而在向謝淑真借款之過程中,係由黃冠茗出面替小寶公司向謝淑真借貸,吳敏華僅係受黃冠茗指示為相關之匯款、取款、支付利息等相應對行為。
⒊此外,依謝淑真與吳敏華間之民事事件繫屬查詢結果(本院
卷249頁),謝淑真並無對於吳敏華提起任何清償借款之訴
訟,而謝淑真就附表所示支票亦係向黃冠茗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而未向謝淑真自稱為借用人之吳敏華一併聲請,黃冠茗
也未曾就謝淑真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有109年度司
促字第13282號裁定可證(本院卷第247頁)。
⒋從上可知,小寶公司之財務係由黃冠茗決定,謝淑真也是直
接與黃冠茗聯絡,討論借款事宜,借款之人並非吳敏華。
㈣被告黃冠茗有誣告及偽證之故意及行為:
由上可知,附表2張支票,確實為黃冠茗交付支票紙、印鑑給予吳敏華,由吳敏華依照黃冠茗指示所開立,黃冠茗知悉票據並非偽造甚明。故被告黃冠茗告訴吳敏華偽造有價證券,係為誣告事實明確,而被告黃冠茗所為附件一之證述內容,證述吳敏華偽造其票據,除與事實不符外,且證詞係作為檢察官及法院判斷吳敏華是否有偽造有價證券犯嫌之直接證據,顯然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㈤被告謝淑真、吳宏碩有偽證之故意及行為:
謝淑真係與黃冠茗直接聯繫,謝淑真也是向黃冠茗詢問附表編號1支票是否展期,除本案外,黃冠茗亦曾直接向謝淑真借款後,由謝淑真匯款給小寶公司(訴1047卷一第87頁),故謝淑真明確知悉對於票據係黃冠茗授權所開立,借貸之人亦為小寶公司及黃冠茗。而被告吳宏碩多次替謝淑真前往交付借款、拿取支票、收取利息,也目睹吳敏華均須詢問黃冠茗後才得以回覆如何支付利息,吳宏碩並讓吳敏華拍攝謝淑真寫給其的紙條,讓其傳送給黃冠茗,自然知悉借貸關係與吳敏華無涉。且謝淑真、吳宏碩於前案110年1月28日接受檢察官訊問前,均已做過警詢筆錄,而偵訊當日吳敏華也到場接受檢察官訊問,故謝淑真、吳宏碩均清楚知悉吳敏華因為黃冠茗之誣指而遭起訴,竟仍為本案附件二、三之證述。又票據雖為無因證券,然就支票之直接前手而言,仍得主張原因事實之抗辯,故開立票據之原因,通常為佐證是否有開票事實之關鍵證據。而被告謝淑真、吳宏碩明知係黃冠茗向其借款,並指示吳敏華開立票據,然被告謝淑真卻證述稱「從頭到尾都是吳敏華跟我接觸..黃冠茗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我接觸..黃冠茗真的沒有打電話向我借錢」等語、被告吳宏碩則證述稱「吳敏華向我太太謝淑真借錢」等語,除與事實不符外,亦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㈥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冠茗、謝淑真、吳宏碩犯行均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冠茗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同法第169條
第1項誣告罪;被告謝淑真、吳宏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
㈡被告黃冠茗、吳宏碩於同一案件中,在偵查中及審判中,分
別為附件一、附件三之虛偽陳述,係基於同一偽證之目的,
侵害相同法益,各為接續犯。又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
管公務員誣告,並於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該誣告案件時,
同時以證人身分,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
具結,而為相同之虛偽陳述,因該偽證與誣告行為均係侵害
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之法益,並俱以虛偽陳述為犯罪之主要
內容,僅因陳述時之身分不同而異其處罰,足認誣告行為人
所為偽證行為係為實現或維持其誣告犯行所必要,二罪間具
有重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
察,依社會通念,其偽證與誣告間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
,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為適當,而偽證
既係在於實現或維持誣告犯罪所必要,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
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被告黃冠茗前開誣指吳敏華
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後,進而於該案件中為偽證之行為,所
犯偽證與誣告罪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屬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黃冠茗虛構事實誣指吳敏華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嫌,被告黃冠茗、謝淑真、吳宏碩並於偵查中為虛偽之證述
,致吳敏華受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黃冠茗、吳宏碩並接續
於審理中為虛偽之證述,致使吳敏華無端擔負勞力、時間、
費用之支出,並飽受刑事偵查程序之累,更面臨可能遭刑事
處罰之危險,耗費司法資源,並妨害國家司法權之公正行使
,實屬不該;且被告3人均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再審酌被
告3人並無前科,及被害人吳敏華未曾提告,並於偵查中表
示:對於刑度沒有意見、不想再出庭了等語(他2863卷第15
3頁);兼衡被告黃冠茗自述高職肄業之學歷,現從事餐飲
業,未婚,與父母同住;被告謝淑真自述師範學院畢業之學
歷、被告吳宏碩自述大學畢業之學歷,兩人為夫妻關係,經
營樂器買賣,育有三名子女,均已都成年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款人 發票人 1 AA0000000 109年10月13日 70萬 新光銀行員林分行 黃冠茗 2 AA0000000 109年11月1日 230萬 同上 黃冠茗
附件一:黃冠茗證述部分 編號1(偵訊) (問:你們公司有跟謝淑真及吳宏碩借錢過?)我知道是沒有。 (問:你不是有以公司的名義跟謝淑真及吳宏碩借過款項?)財務的部份都是吳敏華處理,我沒有去干涉。 (問:你跟謝淑真及吳宏碩熟?)不熟..吳宏碩常會去小寶公司買冷凍食品,謝淑真只去過一次..直到案件發生後才有跟他們聯絡。 (問:你知道小寶公司有跟謝淑真及吳宏碩借款?)不知道,因為支票的事情都是吳敏華在處理,不會經過我這裡.. (問:你有放個人的支票在小寶公司?)有,是新光銀行員林分行的帳戶,使用大約5年多了..如果是廠商貨款比較急的話,公司的支票又用完,我就會先拿自己個人的票給廠商,我會自己開支票..我都是自己用手寫的.. (問:吳敏華有跟你講過,她用公司的支票來跟謝淑真及吳宏碩借款?)沒有過。 (問:【提示】本案的支票有2張,第1張的發票日是109年10月13日、金額70萬元;第2張發票日是109年11月1日,金額230萬元,這是你開的?)不是,印章是我的沒錯,金額及發票日是吳敏華的筆跡。 (問:你說這是吳敏華沒有你的同意自己開出來的?)對。 (問:你知道吳敏華要把這款項拿給誰?或是用途目的?)我不知道她開我的支票,我不知道她的用途為何。 (問:你是何時知道吳敏華把支票拿去向謝淑真、吳宏碩貼現?)第1張70萬元的票,銀行在當天下午通知我要補錢進去到我的黃冠茗新光銀行帳戶内,我就覺得奇怪,我沒開這張票,我就問銀行這張票的託收人是誰,他們說是謝淑真,我就想說我戶頭就沒有這麼多錢,我哪有可能開這張票,銀行問我要不要存款進去到帳戶内,我就說不是我開的,我就等支票跳票,因為當時我不認識謝淑真,我沒有她的電話,我就等謝淑真打電話給我… 編號2(審理) (問:關於公司財務運作被告是否需要向你報告?)公司財務運作他不用向我報告。 (問:公司支票運用情形他是否要做紀錄?)他會做紀錄但他只會跟我講說每天繳納多少錢..工廠事情很多我不會每個去對這張票是誰,因為票的票頭及支票的本子都是在被告保管,不是在我這邊所以我不會對這種東西..(問:小寶公司銀行帳戶的大小章及銀行存摺是誰保管?)都是被告。 (問:你自己也有一個新光銀行員林分行支票帳戶,帳號是0000000000000的帳戶?)有。 (問:你有曾經提供你自己支票帳戶支票給小寶公司運用?)沒有。 (問:那就是你在偵查庭中所提供給檢察官的那幾家廠商,其他都沒有?)對。 (問:你新光銀行支票帳戶在109年是否有跳票過?)沒有。 (問:本案你告被告冒用你名義開給謝淑真、吳宏碩的支票後來不是有跳票?)就這兩張票,我自己之前沒有這樣的紀錄,就是被告開給吳宏碩及謝淑真的這兩張票。 (問:你的意思是說你的支票帳戶第一次發生跳票的情況是在這張支票到期日109年10月13日那天才發生,在之前完全沒有跳票的情形?)對。
附件二:謝淑真證述部分 偵訊:黃冠茗好像是小寶公司總經理,我跟他不太熟..吳宏碩第一次至小寶公司跟吳敏華拿支票回來後,我馬上用LINE打給吳敏華,問她為何開黃冠茗個人支票,她說公司的支票還在申請中,第2張支票也是一樣的情形,我也有打電話詢問吳敏華..109年8月13日下午1時26分監視器照片,當時吳宏碩在小寶公司,支票還沒有拿回來,我用電話打給吳宏碩,要他買一些冷凍食品回家,沒有談到支票的事,我有跟黃冠茗說能否準備2包冷凍食品讓吳宏碩帶回來,因為當時沒有看到支票,所以就沒有問黃冠茗支票的事;從頭到尾都是吳敏華跟我接觸..黃冠茗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我接觸..黃冠茗真的沒有打電話向我借錢.
附件三:吳宏碩證述部分 編號1(偵訊) 我跟黃冠茗不熟,謝淑真有時候會去小寶公司買冷凍食品,附表編號1支票係我去小寶公司辦公室,吳敏華交給我的,支票已經開好的,我沒有看到她開支票,但我有問她之前都是公司的票,為何這次開個人票,她說因為公司的支票在申請,所以開黃冠茗個人的支票給我,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也是我去小寶公司,她交付已經開好的支票,我發現日期不對,吳敏華就拿筆修改日期,並蓋用黃冠茗的章,我也是詢問一樣的問題,為何是開黃冠茗的個人票,她也是回答小寶公司的支票在申請..109年8月13日下午1時26分,地點在小寶公司,我跟吳敏華拿支票時黃冠茗沒有在場,黃冠茗是後來才進來的,謝淑真就打電話給我說要買冷凍食品,因為我聽不懂台語,所以就把電話拿給黃冠茗,讓謝淑真跟黃冠茗講說要買甚麼冷凍食品,謝淑真是用她的手機打到我的手機.. 編號2(審理) 109年8月13日當天係吳敏華向我太太謝淑真借錢,謝淑真剛好有事情,由我到公司去,到公司的時候只有我與吳敏華在場,我將錢交給吳敏華,她將支票交給我,回來之後,謝淑真詢問為何是黃冠茗的支票,並馬上聯絡吳敏華,她說公司的支票在申請,所以就開黃冠茗的支票,這是事後謝淑真轉述給我聽的,當天吳敏華除了交付支票外,並未交付我我他物品,冷凍食品是吳敏華交代要向黃冠茗拿取的..109年9月1日下午2時7分許,我有去小寶公司的辦公室,我帶了4張支票要去換票,當時只有吳敏華在場,吳敏華看數量正確後就拿一張支票給我,當下我就覺得奇怪,為何又是開黃冠茗的支票,並有詢問她,她表示因為公司支票在申請,所以開黃冠茗的支票,而且日期有誤,所以吳敏華馬上修改後讓我帶回去...
附件四
編號 檔案名稱 勘驗內容 出 處 頁 碼 一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8/13 13:26:13 黃冠茗走至吳敏華身邊站立,左手持一小包。 2、畫面時間20/08/13 13:26:15 黃冠茗將手持小包放置在吳敏華左手邊的桌面上,並從小包內取出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放置在吳敏華正前方桌面上後,又從吳敏華桌面上拿走上開物品放入該小包內。 3、畫面時間20/08/13 13:26:38 黃冠茗將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放置在吳敏華正前方桌面上。 4、畫面時間20/08/13 13:26:42 黃冠茗看著吳敏華書寫資料。 5、畫面時間20/08/13 13:26:52 黃冠茗離開吳敏華位置。 前案卷㈠第217頁。 二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8/13 13:48:07 吳敏華起身離開位置。 2、畫面時間20/08/13 13:48:17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 3、畫面時間20/08/13 13:48:15 吳宏碩出現在辦公室,吳敏華拉開其位置之抽屜拿出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 4、畫面時間20/08/13 13:48:23 吳敏華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放置在旁邊桌面上後,與吳宏碩交談。 5、畫面時間20/08/13 13:48:32 吳宏碩拿起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觀看,吳敏華持續與吳宏碩交談。 6、畫面時間20/08/13 13:48:38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上放置物品後離開辦公室,吳宏碩持續觀看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 7、畫面時間20/08/13 13:48:45 吳宏碩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放置在桌面上,右手拉開側背包拉鍊後,站立原地。 8、畫面時間20/08/13 13:49:06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後,走向吳宏碩,兩人持續交談,吳敏華並來回走動後短暫回到其位置。 9、畫面時間20/08/13 13:49:46 吳敏華至辦公室前面桌子桌面提起一袋物品。 10、畫面時間20/08/13 13:49:47 吳宏碩迎上吳敏華,並接過吳敏華手中所提該袋物品。 11、畫面時間20/08/13 13:49:57 吳宏碩將該袋物品放置在椅子上,吳敏華回到其位置坐下後,面向吳宏碩交談。 12、畫面時間20/08/13 13:50:11 吳宏碩從該袋內取出物品觀看,兩人仍持續交談。 13、畫面時間20/08/13 13:50:55 吳敏華起身,黃冠茗邊講電話邊走回辦公室,吳宏碩轉頭看向黃冠茗。 14、畫面時間20/08/13 13:50:58 黃冠茗將其手機交由吳宏碩接聽。 15、畫面時間20/08/13 13:51:04 吳敏華揹著側背包,起身離開辦公室。 16、畫面時間20/08/13 13:51:11 吳宏碩將電話交還黃冠茗,黃冠茗持續通話,吳宏碩佇立在旁等候。 17、畫面時間20/08/13 13:51:38 黃冠茗通話結束,吳宏碩提起放置在椅子上的該袋物品,兩人一起離開辦公室。 前案卷㈠第218至219頁。 三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9/01 08:16:33 黃冠茗手持小包走向吳敏華,手撐桌面,佇立在吳敏華身旁。 2、畫面時間20/09/01 08:16:53 黃冠茗蹲下,眼睛持續看向螢幕方向。 前案卷㈠第219頁。 四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9/01 08:23:03 黃冠茗從其隨身小包中拿出與支票相同大小之白色物品放置桌面上查看。 2、畫面時間20/09/01 08:23:32 吳敏華的視線從電腦移到黃冠茗所拿出之物品上,黃冠茗手指持續在上開物品上指點。 3、畫面時間20/09/01 08:23:55 吳敏華接過上開黃冠茗所提出之物品後,視線移到電腦上,黃冠茗蹲至吳敏華辦公桌旁,手持手機等候。 4、畫面時間20/09/01 08:24:08 吳敏華低頭書寫資料。 5、畫面時間20/09/01 08:25:21 吳敏華轉身拿取資料翻看。 6、畫面時間20/09/01 08:26:14 黃冠茗將其手機畫面供吳敏華觀看。 7、畫面時間20/09/01 08:26:21 吳敏華持續翻看資料,黃冠茗持續觀看手機。 8、畫面時間20/09/01 08:26:34 黃冠茗起身後持續觀看手機。 9、畫面時間20/09/01 08:26:44 黃冠茗彎身與吳敏華交談,並手翻其所提出之物品查看。 10、畫面時間20/09/01 08:27:27 黃冠茗起身拿出手機觀看後,朝門口方向走了幾步,再回身站立在吳敏華辦公桌旁,彎身與吳敏華交談,並手指及視線看向電腦處後,雙手撐桌等候。後再蹲下與吳敏華交談,視線並持續看向電腦處。 11、畫面時間20/09/01 08:28:27 黃冠茗視線轉移至其手機上。 12、畫面時間20/09/01 08:28:54 黃冠茗視線轉移至電腦,並手指向電腦與吳敏華交談後,吳敏華翻閱資料後觀看電腦。其間吳敏華視線不斷在電腦及桌上資料來回移動,並有書寫的動作。 13、畫面時間20/09/01 08:32:24 黃冠茗起身,看向及手指吳敏華所書寫的文字處,並與吳敏華交談。 14、畫面時間20/09/01 08:32:48 黃冠茗起身觀看其手機後,轉身彎身朝向吳敏華,並將該手機置於桌面,與吳敏華共同觀看手機內容。 15、畫面時間20/09/01 08:33:00 吳敏華書寫文字。 16、畫面時間20/09/01 08:33:10 黃冠茗與吳敏華交談,兩人再次同時觀看手機內容後,吳敏華繼續書寫文字。其間不斷重複此一行為模式。 17、畫面時間20/09/01 08:34:02 黃冠茗起身後,短暫站立在吳敏華身旁即離開辦公室。 18、畫面時間20/09/01 08:34:19 黃冠茗回到辦公室,走至吳敏華身旁,此時吳敏華抽出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紙張書寫。 19、畫面時間20/09/01 08:34:30 黃冠茗接起電話後,離開辦公室。 20、畫面時間20/09/01 08:34:45 吳敏華拿著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起身使用身後旁的印表機。 21、畫面時間20/09/01 08:35:34 吳敏華從印表機內取回該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 22、畫面時間20/09/01 08:35:44 吳敏華自黃冠茗之隨身包包取出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並自抽屜內取出印泥,蓋章在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上(與被告當庭確認被告是有用印之動作)。 23、畫面時間20/09/01 08:36:12 吳敏華持手機朝桌面拍攝。並有操作手機的動作。 24、畫面時間20/09/01 08:36:29 吳敏華將畫面時間20/09/01 08:25:21所取下之資料放回原位後,再取下另本資料。 前案卷㈠第219至222頁。 五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9/01 09:18:16 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通話,黃冠茗走向吳敏華並站立在其身旁等候。 2、畫面時間20/09/01 09:18:29 吳敏華結束通話,黃冠茗從辦公室桌旁置物區拿起其隨身包放置在吳敏華辦公桌上,並從中取出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及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交與吳敏華,吳敏華有書寫的動作。 3、畫面時間20/09/01 09:19:06 吳敏華將書寫好的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交與黃冠茗,黃冠茗同時手持該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低頭查看並走到另一張辦公桌位置,拿取該桌上之紙張,並將該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置於該紙張之上後,取出手機拍攝該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拍攝完成後,坐在該位置上使用手機。此期間吳敏華一直在觀看電腦中,並將黃冠茗之隨身包移置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 前案卷㈠第222至223頁。 六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9/01 09:24:37 黃冠茗在辦公室入口處使用手機,吳敏華在其位置上辦公。 2、畫面時間20/09/01 09:25:14 第三人進入辦公室,黃冠茗將其所站立處桌面上之資料交予第三人,第三人離開辦公室。 3、畫面時間20/09/01 09:25:44 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4、畫面時間20/09/01 09:27:34 黃冠茗站立在辦公室門口處、吳敏華在其位置上,兩人短暫隔空交談後,吳敏華接聽電話,黃冠茗短暫站立在辦公室門口後離開。 5、畫面時間20/09/01 09:46:57-59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後再放回原位。 6、畫面時間20/09/01 09:49:39-45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後再放回原位。 7、畫面時間20/09/01 10:09:33 黃冠茗進入辦公室後,走至吳敏華辦公桌旁位置站立。 8、畫面時間20/09/01 10:09:45 黃冠茗拿起吳敏華辦公桌上之文件短暫觀看後放回原位。 9、畫面時間20/09/01 10:09:52 黃冠茗手指向吳敏華手上文件(或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處後,再次拿起前開文件觀看後放回原位。 10、畫面時間20/09/01 10:10:04 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11、畫面時間20/09/01 10:10:30 吳敏華拿起一個保冰袋交給正在進入辦公室之黃冠茗,黃冠茗將該袋放置於辦公室入口處之桌上後離開辦公室。 12、畫面時間20/09/01 10:10:55 黃冠茗進入辦公室後,走至吳敏華辦公桌旁位置,橫過吳敏華桌前方,拿取放置靠近牆壁位置之物品後站立在旁。 13、畫面時間20/09/01 10:11:12 黃冠茗雙手撐桌佇立桌旁,視線可及吳敏華,吳敏華轉身拿取其身後之文件翻看,黃冠茗右手翻動某物。後吳敏華將部分文件放置於其辦公桌旁之置物區抽屜內,繼續前開行為。再後黃冠茗翻動辦公桌上文件並拿筆書寫。 14、畫面時間20/09/01 10:13:17 吳敏華手持文件離開其位置,黃冠茗接著坐在吳敏華位置上並持續書寫。而後吳敏華走回其辦公桌旁,站著與黃冠茗對話,其間並從桌上拿取物品,後再走向同排第一個位置,將所拿取之物品置於該位辦公桌抽屜內。 15、畫面時間20/09/01 10:14:17 黃冠茗起身離開椅子,並從褲內拿出手機觀看,同時走向左前方辦公桌旁,。吳敏華拿取其辦公桌後之文件後,走向該桌左邊前方之辦公桌旁,伸手翻、撥桌上物品後,再次查看手機並使用手機。 16、畫面時間20/09/01 10:15:01 黃冠茗收起手機,回身走向吳敏華,雙手撐桌佇立在吳敏華身旁,並與吳敏華對話。 17、畫面時間20/09/01 10:15:12 黃冠茗再次拿起手機查看,同時手指向吳敏華正在翻看的文件,與吳敏華對話。 18、畫面時間20/09/01 10:15:24-38 黃冠茗持手機通話,同時在辦公室內走動。後通話結束,再次重複前開動作。 19、畫面時間20/09/01 10:16:21 黃冠茗從前桌拿取文件放置後桌(吳敏華正使用之左側最後方之桌)上,並與吳敏華對話。 20、畫面時間20/09/01 10:16:59 黃冠茗走向吳敏華辦公桌位置欲取物品,吳敏華隨後跟上拿取物品交給黃冠茗後,兩人再走回左側桌繼續交談。 21、畫面時間20/09/01 10:18:23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上接聽電話後,轉接給黃冠茗接聽。黃冠茗掛斷電話後,繼續與吳敏華交談。 22、畫面時間20/09/01 10:19:15 吳敏華起身,與黃冠茗同時離開辦公室。 23、畫面時間20/09/01 10:23:19 吳敏華、黃冠茗同時回到辦公室。 24、畫面時間20/09/01 10:23:25 黃冠茗從其左側褲子口袋內取出物品後隨即放回口袋,拿取吳敏華辦公室上的筆書寫。吳敏華在左側桌旁拿取物品。黃冠茗回身與吳敏華交談後,再回身繼續書寫。 25、畫面時間20/09/01 10:23:58 黃冠茗走向辦公室入口處之桌旁拿取物品再放下後離開辦公室。吳敏華持續翻找、搬動物品。 26、畫面時間20/09/01 10:24:40 黃冠茗攜回物品,放置在辦公室入口處之桌上,與吳敏華同時低頭翻看。 27、畫面時間20/09/01 10:25:16 黃冠茗接聽電話,並在辦公室內來回走動。吳敏華持續翻看。 28、畫面時間20/09/01 10:27:30 吳敏華放下文件,走回其位置上坐下。黃冠茗坐到辦公室入口處之桌旁椅子上接聽電話。其後兩人各自辦公。 29、畫面時間20/09/01 10:32:30 吳敏華與黃冠茗在其等位置上隔空交談。 30、畫面時間20/09/01 10:34:25 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31、畫面時間20/09/01 10:36:25 吳敏華離開辦公室。 32、畫面時間20/09/01 10:37:40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並走至其位坐下後接聽行動電話。 33、畫面時間20/09/01 10:40:18 黃冠茗進入辦公室。 34、畫面時間20/09/01 10:41:35-42:13 黃冠茗起身往後轉,吳敏華同時起身走向黃冠茗,兩人交談。 35、畫面時間20/09/01 10:42:31 吳敏華拿取文件交給黃冠茗,黃冠茗同時查看文件及使用行動電話通話。 36、畫面時間20/09/01 10:42:48 吳敏華離開辦公區域去整理雜物。黃冠茗結束通話,並查看文件。 37、畫面時間20/09/01 10:44:20 吳敏華協同第三人短暫進入辦公室後離開。 38、畫面時間20/09/01 10:44:37 黃冠茗提起前開保冰袋離開辦公室。 39、畫面時間20/09/01 10:42:31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後,來回走動辦公。 40、畫面時間20/09/01 10:46:01 吳敏華回到其辦公桌辦公。 41、畫面時間20/09/01 11:13:47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翻找後拿出物品放置桌面,繼而使用電腦,視線在該物品及電腦間來回移動。 42、畫面時間20/09/01 11:15:13 吳敏華將物品放回黃冠茗隨身包裡,並將該包放置於桌面上。 43、畫面時間20/09/01 11:15:20 吳敏華持物品放置於其身後的機器內,並走至其辦公桌前方之桌上操作電腦,再走至其電腦操作,左手將黃冠茗隨身包往前移動一下位置後,再將該包移置其前方辦公桌上。 44、畫面時間20/09/01 11:16:19 吳敏華取出手機使用。 45、畫面時間20/09/01 11:17:00 吳敏華走至其位置前方之辦公桌操作電腦後,走至其辦公桌身後之機器處查看,再走至其位置坐下。 46、畫面時間20/09/01 11:17:25 吳敏華將支票本放置於黃冠茗隨身包內,並將隨身包之拉鍊拉上後,將該包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其後撥打行動電話通話。 47、畫面時間20/09/01 11:19:09 吳敏華結束通話。 48、畫面時間20/09/01 11:53:15 吳敏華離開辦公室。 49、畫面時間20/09/01 12:56:04 黃冠茗持牛皮紙袋走向吳敏華之辦公桌,並將該紙袋放置於桌上。隨即再將紙袋打開,查看紙袋內的物品,再將紙袋對折後放置於桌上後,離開辦公室。 50、畫面時間20/09/01 13:01:00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 51、畫面時間20/09/01 13:01:08 吳敏華翻看紙袋。 52、畫面時間20/09/01 13:01:18 吳敏華拿出紙袋內的物品走向左側盡頭處。 53、畫面時間20/09/01 13:01:37 黃冠茗隔著辦公隔板與吳敏華交談。 54、畫面時間20/09/01 13:02:11 黃冠茗離開畫面。 55、畫面時間20/09/01 13:05:11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翻找後視線在桌面及該包來回移動。 56、畫面時間20/09/01 13:05:34 吳敏華將黃冠茗隨身包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 57、畫面時間20/09/01 13:13:25 吳敏華離開辦公室。 58、畫面時間20/09/01 13:30:31 吳敏華進入辦公室,回到其位置坐下辦公。 59、畫面時間20/09/01 13:42:45 黃冠茗進入辦公室,並將其所攜之物放置於辦公室入口處之桌面上。 60、畫面時間20/09/01 13:43:01 黃冠茗走至吳敏華身旁,查看其手機後,將畫面分享予吳敏華觀看。 61、畫面時間20/09/01 13:43:23 吳敏華接聽電話,黃冠茗使用手機。 62、畫面時間20/09/01 13:43:27 吳敏華接聽電話同時,轉頭看向黃冠茗,並與黃冠茗交談後,再繼續接聽電話。 63、畫面時間20/09/01 13:43:45 黃冠茗走至辦公室入口處之桌旁,並打開其所攜置於桌上之袋,查看其內物品,再將袋之接鍊拉上後,走至吳敏華身旁站立。 64、畫面時間20/09/01 13:44:16 吳敏華結束通話。 65、畫面時間20/09/01 13:44:20 黃冠茗拿出手機,彎身單手撐於桌面與吳敏華對話。 66、畫面時間20/09/01 13:44:31 黃冠茗將其手機畫面分享予吳敏華觀看,並與之交談。 67、畫面時間20/09/01 13:44:44 黃冠茗起身。 68、畫面時間20/09/01 13:44:51 黃冠茗彎身雙手撐於桌面與吳敏華對話。 69、畫面時間20/09/01 13:45:07 黃冠茗朝辦公室入口處走去。 70、畫面時間20/09/01 13:45:16 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黃冠茗在辦公室入口處隔空交談後,吳敏華起身走向黃冠茗,同時間,黃冠茗從其所攜置於桌上之袋內取出物品查看,而後兩人一同查看該物品及交談,再將物品放回原位,後再繼續交談。 71、畫面時間20/09/01 13:46:02 吳敏華及黃冠茗同時走向右側第一張辦公桌旁,吳敏華坐下操作該桌電腦,黃冠茗站立在旁觀看電腦。 72、畫面時間20/09/01 13:46:09 黃冠茗拿起該桌桌上之物品後隨即放下,吳敏華操作電腦中。 73、畫面時間20/09/01 13:46:19 黃冠茗走向左側第二張辦公桌旁拿取資料後,再走向辦公室入口處辦公桌旁,將該資料置放於放置在該桌上之保冷袋上後,走向吳敏華身旁,彎身查看電腦,並手指電腦與吳敏華交談。 74、畫面時間20/09/01 13:46:53 黃冠茗走至其左側旁辦公桌旁,拿取該桌桌上計算機使用後放下。 75、畫面時間20/09/01 13:47:05 吳敏華在該位置上接聽電話,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76、畫面時間20/09/01 13:47:38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上翻找桌面後,同時接聽電話及轉身滑動其身後之電腦,而後回到其位置上,拿筆書寫。 77、畫面時間20/09/01 13:48:58 吳敏華回到右側第一張辦公桌旁坐下後操作電腦。 78、畫面時間20/09/01 13:50:18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上坐下後操作電腦。 79、畫面時間20/09/01 13:50:23 黃冠茗進入辦公室,同時間通話中。 80、畫面時間20/09/01 13:51:01 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黃冠茗在辦公室入口處隔空交談後,黃冠茗撥打行動電話通話中。 81、畫面時間20/09/01 13:52:31 黃冠茗結束通話離開辦公室。 82、畫面時間20/09/01 13:52:50 吳敏華離開辦公室。 83、畫面時間20/09/01 13:53:34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上辦公。 84、畫面時間20/09/01 13:57:59-58:13 吳敏華接聽電話。 85、畫面時間20/09/01 13:58:19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從包內拿出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後,將該包放回原位,翻看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 86、畫面時間20/09/01 13:58:43 吳敏華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置入其身後之印表機內。 87、畫面時間20/09/01 13:58:58 吳敏華坐回其位置查看、操作電腦。 88、畫面時間20/09/01 13:59:22 吳敏華從身後之印表機內取回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查看或書寫。 89、畫面時間20/09/01 13:59:41 吳敏華翻看月曆。 90、畫面時間20/09/01 13:59:47 吳敏華再次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從包內拿出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並拉開抽屜後,用印在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上。隨後將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放回黃冠茗隨身包內,並將該包放回原位。而後吳敏華持續觀看電腦。 91、畫面時間20/09/01 14:01:20 吳敏華手持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起身前往影印機處影印後回到原位。 92、畫面時間20/09/01 14:02:05 吳敏華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影本置入其身後之印表機內。 93、畫面時間20/09/01 14:02:16 吳敏華坐回其位置查看、操作電腦。 94、畫面時間20/09/01 14:02:27 吳敏華從身後之印表機內取回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影本。 95、畫面時間20/09/01 14:03:19 吳敏華拿取桌面上之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查看,同時間操作電腦。 96、畫面時間20/09/01 14:07:58 吳宏碩進入辦公室,同時間吳敏華站立正在通話中。 97、畫面時間20/09/01 14:08:05 吳敏華通話中時,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交付吳宏碩,吳宏碩立即查看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 98、畫面時間20/09/01 14:08:14 吳宏碩持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靠近吳敏華交談。 99、畫面時間20/09/01 14:08:34 吳敏華手指月曆查看。 100、畫面時間20/09/01 14:08:38 吳敏華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置於桌上,拿起桌上的手機撥打電話,同時間吳宏碩也取出手機使用中。 101、畫面時間20/09/01 14:08:48 吳敏華翻看月曆並通話中,而吳宏碩彎身查看置於桌面之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後,再次使用其手機。 102、畫面時間20/09/01 14:09:02 吳敏華結束通話,並坐到其位置上,低頭書寫文字,吳宏碩站立在吳敏華辦公桌旁等候。 103、畫面時間20/09/01 14:09:14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從包內拿出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並拉開抽屜後,用印在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上,再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交付予吳宏碩,吳宏碩收到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後,轉身離開辦公室。 104、畫面時間20/09/01 14:09:41 吳敏華將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放回黃冠茗隨身包內,並將該包放回原位。 105、畫面時間20/09/01 14:09:56 吳敏華手持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起身前往影印機影印後回到其位置。 106、畫面時間20/09/01 14:21:35 黃冠茗手持文件進入辦公室,走至吳敏華身旁站立、等候,並將文件放置於吳敏華辦公桌上,吳敏華視線在桌面及電腦中來回查看。 107、畫面時間20/09/01 14:23:05 黃冠茗與吳敏華交談。 108、畫面時間20/09/01 14:23:31 黃冠茗彎身看向吳敏華之電腦後繼續交談,其間黃冠茗有使用其手機。 109、畫面時間20/09/01 14:24:27 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110、畫面時間20/09/01 14:29:13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拿起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後立即再次放置桌面上。 111、畫面時間20/09/01 14:29:25 吳敏華視線在桌面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及電腦間來回移動,並操作電腦、低頭書寫文字。 112、畫面時間20/09/01 14:31:08 吳敏華合上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並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放入黃冠茗隨身包內後,再將該包放回原位,吳敏華離開位置離開辦公室。 113、畫面時間20/09/01 14:32:38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走至其辦公桌左側旁之位置站立,手並整理物品。黃冠茗緊隨其後,走至辦公室入口處之辦公桌旁即佇立於此,兩人邊走邊交談。 114、畫面時間20/09/01 14:32:56 吳敏華坐回其位置上,兩人仍持續交談。 115、畫面時間20/09/01 14:33:15 黃冠茗手持物品放入辦公室入口處辦公桌上之保冷袋內。 116、畫面時間20/09/01 14:33:28 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117、畫面時間20/09/01 14:36:25 黃冠茗短暫進入辦公室後再次離開。 118、畫面時間20/09/01 15:14:31 吳敏華撥開放置於其辦公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翻找該包下方之資料。 119、畫面時間20/09/01 15:14:37 吳敏華將放置於其辦公桌旁置物區、被文件蓋住之黃冠茗隨身包移置於桌面上後,翻找該處箱內資料。 120、畫面時間20/09/01 15:14:43 第三人進入辦公室走向吳敏華後站立其旁。 121、畫面時間20/09/01 15:15:11 該第三人轉身離開辦公室。 122、畫面時間20/09/01 15:15:17 吳敏華將自箱內翻找出之資料放置於其辦公桌前方之辦公椅上。 123、畫面時間20/09/01 15:15:25 吳敏華將放置於其辦公桌上之黃冠茗隨身包往左側移動一下。 124、畫面時間20/09/01 15:16:00 吳敏華將黃冠茗隨身包放回原位(其辦公桌旁置物區)。 125、畫面時間20/09/01 15:16:17 吳敏華稍微原位移動黃冠茗隨身包。 126、畫面時間20/09/01 15:16:40 吳敏華將黃冠茗隨身包稍微拿起,在其下放入資料後,再將該包疊放在資料上,而後又將資料疊放在該包上方。 127、畫面時間20/09/01 15:34:59 吳敏華將資料夾疊放在該置物區上,黃冠茗隨身包被蓋在其下。 128、畫面時間20/09/01 15:49:21 吳敏華將資料夾取回放置於其桌面上。 129、畫面時間20/09/01 15:53:54 吳敏華見黃冠茗進入辦公室,隨即以左手指向其辦公桌左側處,黃冠茗朝辦公室門口外張望。 130、畫面時間20/09/01 15:54:05 黃冠茗走至吳敏華身旁,雙手撐桌,與吳敏華一同觀看電腦並交談。 131、畫面時間20/09/01 15:54:20 黃冠茗右手指電腦,與吳敏華同時觀看電腦及交談。而後吳敏華視線在電腦及桌面來回移動、操作電腦。 132、畫面時間20/09/01 15:54:47 黃冠茗翻找吳敏華辦公桌旁置物區,並將放置於該處、被文件蓋住之其隨身包移置於桌面上後,翻找該處箱內資料。 133、畫面時間20/09/01 15:55:30 黃冠茗走向吳敏華辦公桌前之辦公桌旁,並使用手機,此時可見黃冠茗之隨身包仍在吳敏華辦公桌上。 134、畫面時間20/09/01 15:56:23 黃冠茗走向辦公室入口處,吳敏華亦起身向該處方向前進後,兩人離開辦公室。 135、畫面時間20/09/01 15:57:08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坐回其位置上辦公。 136、畫面時間20/09/01 16:01:19 吳敏華將黃冠茗隨身包拿起放置於其辦公桌旁置物區。 137、畫面時間20/09/01 16:21:24 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黃冠茗在辦公室入口處辦公椅上隔空持續交談。同時間吳敏華稍微拉動放置黃冠茗隨身包之置物箱。 138、畫面時間20/09/01 16:22:19 吳敏華將放置黃冠茗隨身包之置物箱放置地面,翻找該箱內之資料,從中取出資料。 139、畫面時間20/09/01 16:22:27 黃冠茗起身走向吳敏華,吳敏華亦同時起身走向黃冠茗,將該取出之資料交給黃冠茗,由黃冠茗翻動,兩人同時查看該資料。 140、畫面時間20/09/01 16:22:52 黃冠茗將資料交給吳敏華,兩人同時走向吳敏華辦公桌,吳敏華坐下查看資料,黃冠茗站立在旁,同樣低頭查看資料。 141、畫面時間20/09/01 16:23:04 黃冠茗彎身,左手撐桌,右手指向吳敏華查看之資料處,兩人同時查看該資料,吳敏華有書寫之動作。 142、畫面時間20/09/01 16:23:24 黃冠茗將資料拿起翻面後再放置於吳敏華前方之桌面上,吳敏華有書寫、翻動之動作。 143、畫面時間20/09/01 16:23:55 黃冠茗持上開資料走向吳敏華辦公桌前方位置,並取走坐在該位置之第三人所交給黃冠茗之資料,再走至辦公室入口處辦公桌位置坐下,將上開資料置於桌上,持其手機拍攝照片後,再繼續查看資料。 144、畫面時間20/09/01 16:25:17 黃冠茗將上開資料交還吳敏華及該第三人。吳敏華起身,與該第三人交換手中之資料,吳敏華將資料疊放在放置黃冠茗隨身包之置物箱上。黃冠茗離開辦公室。其後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黃冠茗站立在辦公室入口處,兩人隔空交談。 145、畫面時間20/09/01 16:35:36 黃冠茗走至吳敏華身旁站立並交談。 146、畫面時間20/09/01 16:36:33 吳敏華從其身後抽出資料夾置於桌面,黃冠茗手指該夾後彎身、左手撐桌、右手指向該資料夾,兩人同時交談及查看該資料夾內資料。其間吳敏華翻動該資料、黃冠茗手指比劃在該資料夾上。 147、畫面時間20/09/01 16:37:14 吳敏華合上資料夾,低頭有書寫的動作,並持續與黃冠茗交談。 148、畫面時間20/09/01 16:37:21 黃冠茗轉身離開辦公室。 149、畫面時間20/09/01 16:44:00 吳敏華持其手機,走向剛走入辦公室之黃冠茗,將手機畫面分享予黃冠茗觀看,兩人交談。 150、畫面時間20/09/01 16:44:14 吳敏華邊低頭查看手機,邊走回其位置上。 151、畫面時間20/09/01 16:45:39 黃冠茗走向吳敏華左側後方電腦處使用電腦,並短暫與坐在位置上之吳敏華交談後,走向辦公室入口處短暫站立,再離開辦公室。 152、畫面時間20/09/01 16:49:44 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黃冠茗在辦公室入口處短暫隔空交談。 153、畫面時間20/09/01 17:00:16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走至辦公室入口處,將該包置於黃冠茗站立旁之桌面。 154、畫面時間20/09/01 17:00:28 黃冠茗轉身視線看向該隨身包之位置後,拿起手機使用。 155、畫面時間20/09/01 17:04:00 黃冠茗拿起隨身包夾在右側掖下離開辦公室。 156、畫面時間20/09/01 17:04:30 吳敏華離開辦公室。 前案卷㈠第238至252頁。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茗
謝淑真
吳宏碩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胡書瑜律師
楊子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5
號、112年度偵字第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冠茗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謝淑真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吳宏碩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犯罪事實
一、黃冠茗係址設彰化縣○○鄉○○○0段000○0號「小寶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寶公司)之總經理,負責管理小寶
公司之財務運作、資金調度及支票之開立、運用等業務。吳敏
華則擔任小寶公司之會計,平時受黃冠茗之指示協助處理公
司業務,包括記帳、製作應付票據明細表供其審核。俟小寶
公司因經營不善急需籌措資金,但該公司名義申設之支票已不
敷使用,黃冠茗遂提供其自己名下之新光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冠茗新光銀行帳戶)之
支票供小寶公司應急。詎黃冠茗明知其為小寶公司籌措資金
而有向謝淑真借款,並指示吳敏華開立附表所示支票交付謝
淑真之配偶吳宏碩,供作小寶公司上開債務擔保之用,迨附
表所示之支票2張於發票日屆至無資金兌現而跳票。黃冠茗竟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
22日20時06分許,前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向
承辦員警誣指吳敏華稱:小寶公司會計吳敏華未經其同意,
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其黃冠茗新光銀行帳戶支票及印
鑑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各1張,用以向謝淑真借款云云
,而誣指吳敏華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犯嫌,致彰化縣警察局溪
湖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分110年度偵字第439號案件偵
辦。嗣黃冠茗於110年4月7日10時40分許,經檢察官以證人身
分傳喚其到庭訊問時,為落實其上開誣告之情節,竟復基於
偽證之犯意,於供前具結後,就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虛偽證稱如附件一編號1所示之證述,致該案承辦檢察官
將吳敏華提起公訴,續由本院分110年度訴字第1047號案件
(下稱前案)審理。嗣本院於111年7月12日14時30分審理前
案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時,黃冠茗受傳喚前往本院第二法庭,
以證人身份接受交互詰問時,復承接前開偽證之犯意,於供
前具結後,就公訴檢察官詢問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時
,虛偽證稱附件一編號2所示之證述,足以影響吳敏華是否
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之判斷,並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正確性
。惟前案承審法官於勘驗小寶公司現場監視器影像、吳敏華
提供之應付票據EXCEL檔、吳敏華手機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
證物後,發現黃冠茗所證情節與事實不符,而未予採信。
二、謝淑真明知附表所示之支票,係黃冠茗為籌措小寶公司之經
營資金所為之借款,而授權吳敏華所開立擔保上開借款之支
票,竟於吳敏華涉嫌偽造有價證券之前案偵查(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9號)時,於110年1月28日10時51分
許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時,基於偽證之犯意,
於供前具結後,就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述如
附件二所示之證述,足以影響吳敏華是否涉犯偽造有價證券
罪之判斷,並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正確性。
三、吳宏碩明知附表所示之支票,係黃冠茗為籌措小寶公司之經
營資金向其配偶謝淑真所為之借款,而授權吳敏華所開立擔
保上開借款之支票,竟於吳敏華涉嫌偽造有價證券之前案偵
查之110年1月28日10時51分許,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其
到庭訊問時,基於偽證之犯意,於供前具結後,就關於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述如附件三編號1所示之證述,
又接續於111年7月12日14時30分許,以證人身分至本院接受
交互詰問時,承續上開偽證之犯意,於供前具結後,就關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述如附件三編號2所示之證
述,足以影響吳敏華是否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判斷,並侵
害司法權行使之正確性。
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辨並提起公
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同法第159條之3或同法
第159條之5之例外規定者外,應屬傳聞證據,而不得作為證
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
之3及第159條之5 規定甚明。證人吳敏華於前案之證述,既
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或同法第159 條之3所規定之例外情形,亦為被告及其
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不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75頁
),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適用,是此部分之證述,應
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吳敏華於前案偵查中係以被告身分應訊,故其供述未經具結,然就本案被告黃冠茗、謝淑真、吳宏碩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依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得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然吳敏華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於本案並無證明犯罪事實之「必要性」存在,而無從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法第159 條之3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㈢其餘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黃冠茗、謝淑真、吳宏碩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均已當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而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
調查時,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亦均已當庭表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
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黃冠茗固坦有於109年11月16日18時許,前往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向承辦員警告訴吳敏華偽造有價
證券,且於110年4月7日10時許檢察官訊問時、111年7月12日1
4時30分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而為附件一
所示之證述;被告謝淑真則坦承有於110年1月28日10時51分
許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
結後,而為附件二所示之證述;被告吳宏碩則坦承有於110年
1月28日10時51分許檢察官訊問時、111年7月12日14時30分本
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而為附件三所示之證述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被告黃冠茗
辯稱:我沒有誣告跟偽證,我是小寶公司的總經理,但財務
運用、支票開立不是我負責的,我沒有跟謝淑真借過錢,我
知道小寶公司有跟謝淑真借錢,但我不知道拿我的個人票去
借錢等語。被告謝淑真則辯稱:我沒有作偽證,跟我聯絡從
頭到尾都是吳敏華,吳敏華自稱老闆娘,我才會借他那麼大
筆錢等語。被告吳宏碩則辯稱:我沒有作偽證等語。經查:
㈠被告黃冠茗於109年10月22日20時06分許,前往彰化縣警察局
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向承辦員警對吳敏華提出刑事告訴,以
吳敏華未經其同意,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其新光銀行
帳戶支票及印鑑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各1張,用以向謝
淑真借款,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情。而黃冠茗所提告之案
件,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移送彰化地檢署分110年度偵字
第439號案件偵辦,黃冠茗於110年4月7日上午10時40分許,
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其到庭訊問時,於供前具結後,而
為附件一編號1所示之證述內容,吳敏華經檢察官起訴後,
於111年7月12日14時30分前案審理上開110年度訴字第1047號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時,黃冠茗受傳喚前往本院第二法庭,以
證人身份接受交互詰問時,於供前具結後,為附件一編號2
所示之證述內容之事實,除被告黃冠茗之供述外,另有黃冠
茗前案109.10.22警詢筆錄(偵439卷第23至27頁)、110.04
.07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具結)(偵439卷第191至195頁)
、前案111.07.12審理筆錄及證人結文(具結)(訴1047卷
二第7至65頁、第67頁)、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年12月
22日刑事案件報告書(偵439卷第3至5頁)、支票、退票理
由單(偵439卷第65至67頁、第71至86頁)、陽信商業銀行
存入代收票據抽回票據通知書(偵439卷第69頁)在卷為證
。被告謝淑真於110年1月28日10時51分許經檢察官以證人身
分傳喚到庭訊問時,供前具結後,為附件二所示之證述之事
實,除被告謝淑真之供述外,另有謝淑真110.01.28前案偵
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具結)(偵439卷第107至114頁、第117
頁)在卷為證;被告吳宏碩有於110年1月28日上午10時51分
許檢察官訊問時、111年7月12日14時30分前案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而為附件三所示之證述之事實,除被告
吳宏碩之供述外,另有110.01.28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具
結)(偵439卷第107至114頁、第115頁)、111.07.12審理
筆錄及證人結文(具結)(訴1047卷二第7至65頁、第69頁
)在卷為證;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係由吳敏華所開立,
其後該2張支票未獲付款而遭退票等情,除證人吳敏華於前
案審理時之供述外,並有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偵439卷
第19至21頁)、支票、退票理由單(偵439卷第65至67頁、
第71至86頁)、陽信商業銀行存入代收票據抽回票據通知書
(偵439卷第69頁)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
㈡吳敏華開立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係經被告黃冠茗同意:
⒈經前案、準備程序所勘驗之109年8月13日、109年9月1日小寶
辦公室監視器光碟(經本院與被告3人確認後,於準備程序
再勘驗109年8月13日之影片),勘驗結果如附件四所示,並
可知:
⑴吳宏碩於109年8月13日至小寶公司辦公室領取附表編號1所示
之支票前,黃冠茗自其隨身包內取出支票大小相同之紙張及
印章大小之黑色之物交付予吳敏華,同時觀看吳敏華書寫資
料及與吳敏華有所討論,而約20分鐘後吳宏碩到辦公室,吳
宏碩並從吳敏華處取得支票,並有拿起支票觀看,與吳敏華
交談,而於2分鐘後,黃冠茗邊講電話邊走近辦公室,看到
吳宏碩後,並將手機交給吳宏碩接聽,最後黃冠茗與吳宏碩
一起離開辦公室等情。故從監視器可見,於吳宏碩到辦公室
前的20分鐘,吳敏華有從黃冠茗處取得支票跟印章,並開始
書寫,書寫過程中,黃冠茗均有目睹且有所討論;而20分鐘
後,吳宏碩到場,吳敏華便將支票交付給吳宏碩,交付之過
程,黃冠茗雖恰好不在辦公室,然該辦公室為開放空間,除
了吳敏華外,還有其他員工在辦公,黃冠茗得自由進出,且
黃冠茗不但與謝淑真有所聯繫,黃冠茗並以持其手機給予吳
宏碩使用,讓吳宏碩與謝淑真交談,黃冠茗也有與吳宏碩交
談,最後並與吳宏碩一起離開辦公室。故如該日吳敏華所開
之支票真為吳敏華所偽造,則吳敏華應會擔心遭隨時都會進
入辦公室的黃冠茗發覺,更應避免讓吳宏碩與黃冠茗接觸及
交談,以防止吳敏華偽造支票之行為當場遭黃冠茗識破,然
黃冠茗不但與吳宏碩交談,甚至一起離開,期間吳敏華均無
任何不自然之舉止,也無擔心或阻止黃冠茗與吳宏碩交談之
情狀。
⑵而吳宏碩於109年9月1日至小寶辦公室領取附表編號2所示之
支票前,黃冠茗亦有交付吳敏華其所有之隨身包,並與吳敏
華有所討論,而吳敏華有自該隨身包內取出支票大小相同之
紙張及印章大小之物,次數不僅1次,於取出過程中,黃冠
茗雖然不一定每次都在場,然遇有黃冠茗未在場之情形時,
吳敏華亦並無任何掩飾之情,過程極為自然,而該辦公室為
開放空間,除了吳敏華外,還有其他員工在辦公,黃冠茗自
由進出,黃冠茗也於吳敏華取用前後不時出現在辦公室,吳
敏華並無任何緊張、隱匿,或任何不自然之舉措。
⒉另從被告黃冠茗與吳敏華之LINE對話可見(訴1047卷一第91
至92頁、對話紀錄卷第479至480頁),於109年9月29日13時
53分至56分許,吳敏華以LINE詢問黃冠茗「謝老師來?做什
麼?」,黃冠茗回覆「你開票給她、用匯的」,吳敏華表示
「他說不行」,黃冠茗回以「等等匯、她也不要」、「你說
我忘記、我在忙認證」,吳敏華則稱「我都說了、他說~~等
錢到了再說」、「他回去了」等語,吳敏華並傳送一張一人
手持紙條之照片,紙條上載「10/13週二過連假過後要抽票
才來得及70萬」等字,紙條上所載之文字內容與附表編號1
之109年10月13日到期的70萬元支票相符,可知紙條上所載
記載之支票即為附表編號1之支票。故從黃冠茗與吳敏華109
年9月29日上開LINE對話可知,謝淑真於109年9月29日當日
乃先與黃冠茗聯絡,告知附表編號1之票據到期及詢問黃冠
茗是否要支付利息以延票之事,而從謝淑真還寫一張紙條讓
吳宏碩攜帶到小寶公司可知,當日謝淑真係委託吳宏碩到小
寶公司收取利息錢,並且一定要拿現金,然黃冠茗忘記告知
吳敏華此事,故吳敏華還LINE黃冠茗詢問吳宏碩到公司之原
因,問黃冠茗如何處理,並在黃冠茗稱「你開票給她、用匯
的」時,吳敏華表示「他說不行」,亦可知在場的吳宏碩有
向吳敏華表示不同意用開票或匯錢的,並可推得吳宏碩是親
眼目睹吳敏華就附表編號1之支票如何支付利息錢、是否展
期均須徵詢黃冠茗之意見。故上開黃冠茗與吳敏華於109年9
月29日之LINE對話,可證不僅黃冠茗知悉附表編號1之支票
存在,且謝淑真、吳宏碩亦均知悉該票據為黃冠茗或小寶公
司所借,謝淑真亦係直接聯絡黃冠茗,詢問黃冠茗是否延期
換票。
⒊此外,吳敏華於開立附表所示之支票後,分別記載於109年8
月16日應付票據EXCEL檔及109年9月5日應付票據EXCEL檔內
,並分別於109年8月14日17時5分許、109年9月4日15時21分
許,以LINE傳送予黃冠茗收受等情,有吳敏華提出刑事陳報
狀檢附應付票據EXCEL檔案資料(訴1047卷一第137至144頁
)、前案受命法官勘驗吳敏華庭呈手機之勘驗筆錄(訴1047
卷一第153頁)可參。觀以吳敏華整理之前開EXCEL檔,吳敏
華會就不同發票人或不同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均以不同之顏
色區分清楚,且就發票人係黃冠茗之支票,皆係以綠色標註
清楚,包含附表所示之2張支票,並無刻意掩飾之情;且依
吳敏華與黃冠茗於109年9月4日15時18分至19分許之LINE對
話紀錄,黃冠茗觀看吳敏華整理之應付票據EXCEL檔後,截
圖EXCEL檔詢問吳敏華問題,吳敏華亦有回覆,顯見黃冠茗
確定會觀看吳敏華所傳送之應付票據EXCEL檔,於此情形下
,吳敏華實不可能將偽造之支票記載於EXCEL內,而提供予
黃冠茗確認。
⒋從上可知,附表所示支票確實是黃冠茗指示吳敏華所開立,
而非吳敏華所偽造。
㈢借貸關係係存在於謝淑真及黃冠茗或小寶公司間:
⒈從被告黃冠茗與吳敏華間歷來之LINE對話紀錄以觀(訴1047卷一第71至93頁):①黃冠茗於109年5月22日13時43分許提供謝淑真陽信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予吳敏華,吳敏華於同日13時46分許回傳台灣企銀台幣單筆交易憑證之翻拍照片予黃冠茗(內容顯示匯入謝淑真上開陽信銀行帳戶之款項資料); ②於109年7月1日14時52分許,吳敏華傳送票面金額100萬元之支票影本予黃冠茗,吳敏華詢問「這個是誰?錢有存了嗎?」,黃冠茗於同日14時53分許回覆「謝老師、錢在我這」; ③109年7月3日8時21分許,黃冠茗表示「謝老師、10點去拿、50萬」;④於109年8月14日17時5分許傳送109年8月16日應付票據EXCEL予黃冠茗觀看;⑤吳敏華於109年8月14日17時7分許傳送員工薪資表予黃冠茗觀看;⑥109年8月25日15時17分許,吳敏華詢問「謝老師要匯哪裡?」,黃冠茗回覆「中國信託帳戶資料、6萬元」,吳敏華再詢問「他是誰?沒有戶名」,黃冠茗即再傳送謝淑真陽信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予被告;同日15時41分許,吳敏華詢問「謝老師的票你要拿去給他嗎?」,黃冠茗則直接與吳敏華通話(對話紀錄資料卷第427頁),吳敏華並於當日19時49分許向黃冠茗表示辭職之意(對話紀錄資料卷第427頁);⑦於109年9月4日15時18分至19分許,黃冠茗觀看吳敏華整理之應付票據EXCEL檔後,截圖EXCEL檔詢問吳敏華問題,吳敏華有回覆;⑧吳敏華於109年9月4日15時21分許傳送109年9月5日應付票據EXCEL予黃冠茗觀看;⑨109年9月24日7時10分許,黃冠茗表示「台企、謝老師我有借到50」,並於同日9時47分許傳送謝淑真於當日匯款38萬元予小寶公司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予吳敏華;⑩吳敏華於109年9月28日15時47分許傳送109年9月28日EXCEL檔予黃冠茗觀看; ⑪吳敏華於109年9月28日15時51分許傳送109年9月29日應付票據EXCEL予黃冠茗觀看;⑫109年9月29日13時53分至56分許,吳敏華詢問「謝老師來?做什麼?」,黃冠茗回覆「你開票給她、用匯的」,吳敏華表示「他說不行」,黃冠茗回以「等等匯、她也不要」、「你說我忘記、我在忙認證」,吳敏華則稱「我都說了、他說~~等錢到了再說」、「他回去了」等語,可知吳敏華就員工薪資資料及應付帳款EXCEL檔均有傳送予黃冠茗,且黃冠茗亦有針對應付帳款EXCEL詢問吳敏華問題,顯見吳敏華就公司之財務狀況,均有向黃冠茗報告之情形,而從2人歷來對話紀錄資料亦可見,就小寶公司借貸、開票、延票等事項,吳敏華均要逐一詢問黃冠茗,由黃冠茗決定(見對話紀錄資料卷)。
⒉再者,黃冠茗曾提供謝淑真帳戶資料予吳敏華匯款,吳敏華匯款完畢後,拍攝匯款憑證予黃冠茗收受(訴1047卷一第79頁);黃冠茗也向吳敏華提及跟謝淑真借款50萬元,同時傳送謝淑真匯款38萬元之憑證予吳敏華收受,黃冠茗指示吳敏華去向謝淑真拿取50萬元(訴1047卷一第83頁),黃冠茗也向吳敏華稱「謝老師我有借到50」,並提供謝淑真的匯款單給予吳敏華,而受款人則為小寶公司(訴1047卷一第87頁),於109年9月29日之對話紀錄,更顯示就本案附表一編號1之支票,謝淑真係直接找黃冠茗處理,而非吳敏華甚明。是從上開對話紀錄可知,相較於吳敏華,小寶公司之財務狀況,係由黃冠茗決定,而在向謝淑真借款之過程中,係由黃冠茗出面替小寶公司向謝淑真借貸,吳敏華僅係受黃冠茗指示為相關之匯款、取款、支付利息等相應對行為。
⒊此外,依謝淑真與吳敏華間之民事事件繫屬查詢結果(本院
卷249頁),謝淑真並無對於吳敏華提起任何清償借款之訴
訟,而謝淑真就附表所示支票亦係向黃冠茗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而未向謝淑真自稱為借用人之吳敏華一併聲請,黃冠茗
也未曾就謝淑真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有109年度司
促字第13282號裁定可證(本院卷第247頁)。
⒋從上可知,小寶公司之財務係由黃冠茗決定,謝淑真也是直
接與黃冠茗聯絡,討論借款事宜,借款之人並非吳敏華。
㈣被告黃冠茗有誣告及偽證之故意及行為:
由上可知,附表2張支票,確實為黃冠茗交付支票紙、印鑑給予吳敏華,由吳敏華依照黃冠茗指示所開立,黃冠茗知悉票據並非偽造甚明。故被告黃冠茗告訴吳敏華偽造有價證券,係為誣告事實明確,而被告黃冠茗所為附件一之證述內容,證述吳敏華偽造其票據,除與事實不符外,且證詞係作為檢察官及法院判斷吳敏華是否有偽造有價證券犯嫌之直接證據,顯然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㈤被告謝淑真、吳宏碩有偽證之故意及行為:
謝淑真係與黃冠茗直接聯繫,謝淑真也是向黃冠茗詢問附表編號1支票是否展期,除本案外,黃冠茗亦曾直接向謝淑真借款後,由謝淑真匯款給小寶公司(訴1047卷一第87頁),故謝淑真明確知悉對於票據係黃冠茗授權所開立,借貸之人亦為小寶公司及黃冠茗。而被告吳宏碩多次替謝淑真前往交付借款、拿取支票、收取利息,也目睹吳敏華均須詢問黃冠茗後才得以回覆如何支付利息,吳宏碩並讓吳敏華拍攝謝淑真寫給其的紙條,讓其傳送給黃冠茗,自然知悉借貸關係與吳敏華無涉。且謝淑真、吳宏碩於前案110年1月28日接受檢察官訊問前,均已做過警詢筆錄,而偵訊當日吳敏華也到場接受檢察官訊問,故謝淑真、吳宏碩均清楚知悉吳敏華因為黃冠茗之誣指而遭起訴,竟仍為本案附件二、三之證述。又票據雖為無因證券,然就支票之直接前手而言,仍得主張原因事實之抗辯,故開立票據之原因,通常為佐證是否有開票事實之關鍵證據。而被告謝淑真、吳宏碩明知係黃冠茗向其借款,並指示吳敏華開立票據,然被告謝淑真卻證述稱「從頭到尾都是吳敏華跟我接觸..黃冠茗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我接觸..黃冠茗真的沒有打電話向我借錢」等語、被告吳宏碩則證述稱「吳敏華向我太太謝淑真借錢」等語,除與事實不符外,亦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㈥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冠茗、謝淑真、吳宏碩犯行均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冠茗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同法第169條
第1項誣告罪;被告謝淑真、吳宏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
㈡被告黃冠茗、吳宏碩於同一案件中,在偵查中及審判中,分
別為附件一、附件三之虛偽陳述,係基於同一偽證之目的,
侵害相同法益,各為接續犯。又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
管公務員誣告,並於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該誣告案件時,
同時以證人身分,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
具結,而為相同之虛偽陳述,因該偽證與誣告行為均係侵害
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之法益,並俱以虛偽陳述為犯罪之主要
內容,僅因陳述時之身分不同而異其處罰,足認誣告行為人
所為偽證行為係為實現或維持其誣告犯行所必要,二罪間具
有重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
察,依社會通念,其偽證與誣告間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
,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為適當,而偽證
既係在於實現或維持誣告犯罪所必要,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
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被告黃冠茗前開誣指吳敏華
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後,進而於該案件中為偽證之行為,所
犯偽證與誣告罪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屬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黃冠茗虛構事實誣指吳敏華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嫌,被告黃冠茗、謝淑真、吳宏碩並於偵查中為虛偽之證述
,致吳敏華受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黃冠茗、吳宏碩並接續
於審理中為虛偽之證述,致使吳敏華無端擔負勞力、時間、
費用之支出,並飽受刑事偵查程序之累,更面臨可能遭刑事
處罰之危險,耗費司法資源,並妨害國家司法權之公正行使
,實屬不該;且被告3人均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再審酌被
告3人並無前科,及被害人吳敏華未曾提告,並於偵查中表
示:對於刑度沒有意見、不想再出庭了等語(他2863卷第15
3頁);兼衡被告黃冠茗自述高職肄業之學歷,現從事餐飲
業,未婚,與父母同住;被告謝淑真自述師範學院畢業之學
歷、被告吳宏碩自述大學畢業之學歷,兩人為夫妻關係,經
營樂器買賣,育有三名子女,均已都成年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款人 發票人 1 AA0000000 109年10月13日 70萬 新光銀行員林分行 黃冠茗 2 AA0000000 109年11月1日 230萬 同上 黃冠茗
附件一:黃冠茗證述部分 編號1(偵訊) (問:你們公司有跟謝淑真及吳宏碩借錢過?)我知道是沒有。 (問:你不是有以公司的名義跟謝淑真及吳宏碩借過款項?)財務的部份都是吳敏華處理,我沒有去干涉。 (問:你跟謝淑真及吳宏碩熟?)不熟..吳宏碩常會去小寶公司買冷凍食品,謝淑真只去過一次..直到案件發生後才有跟他們聯絡。 (問:你知道小寶公司有跟謝淑真及吳宏碩借款?)不知道,因為支票的事情都是吳敏華在處理,不會經過我這裡.. (問:你有放個人的支票在小寶公司?)有,是新光銀行員林分行的帳戶,使用大約5年多了..如果是廠商貨款比較急的話,公司的支票又用完,我就會先拿自己個人的票給廠商,我會自己開支票..我都是自己用手寫的.. (問:吳敏華有跟你講過,她用公司的支票來跟謝淑真及吳宏碩借款?)沒有過。 (問:【提示】本案的支票有2張,第1張的發票日是109年10月13日、金額70萬元;第2張發票日是109年11月1日,金額230萬元,這是你開的?)不是,印章是我的沒錯,金額及發票日是吳敏華的筆跡。 (問:你說這是吳敏華沒有你的同意自己開出來的?)對。 (問:你知道吳敏華要把這款項拿給誰?或是用途目的?)我不知道她開我的支票,我不知道她的用途為何。 (問:你是何時知道吳敏華把支票拿去向謝淑真、吳宏碩貼現?)第1張70萬元的票,銀行在當天下午通知我要補錢進去到我的黃冠茗新光銀行帳戶内,我就覺得奇怪,我沒開這張票,我就問銀行這張票的託收人是誰,他們說是謝淑真,我就想說我戶頭就沒有這麼多錢,我哪有可能開這張票,銀行問我要不要存款進去到帳戶内,我就說不是我開的,我就等支票跳票,因為當時我不認識謝淑真,我沒有她的電話,我就等謝淑真打電話給我… 編號2(審理) (問:關於公司財務運作被告是否需要向你報告?)公司財務運作他不用向我報告。 (問:公司支票運用情形他是否要做紀錄?)他會做紀錄但他只會跟我講說每天繳納多少錢..工廠事情很多我不會每個去對這張票是誰,因為票的票頭及支票的本子都是在被告保管,不是在我這邊所以我不會對這種東西..(問:小寶公司銀行帳戶的大小章及銀行存摺是誰保管?)都是被告。 (問:你自己也有一個新光銀行員林分行支票帳戶,帳號是0000000000000的帳戶?)有。 (問:你有曾經提供你自己支票帳戶支票給小寶公司運用?)沒有。 (問:那就是你在偵查庭中所提供給檢察官的那幾家廠商,其他都沒有?)對。 (問:你新光銀行支票帳戶在109年是否有跳票過?)沒有。 (問:本案你告被告冒用你名義開給謝淑真、吳宏碩的支票後來不是有跳票?)就這兩張票,我自己之前沒有這樣的紀錄,就是被告開給吳宏碩及謝淑真的這兩張票。 (問:你的意思是說你的支票帳戶第一次發生跳票的情況是在這張支票到期日109年10月13日那天才發生,在之前完全沒有跳票的情形?)對。
附件二:謝淑真證述部分 偵訊:黃冠茗好像是小寶公司總經理,我跟他不太熟..吳宏碩第一次至小寶公司跟吳敏華拿支票回來後,我馬上用LINE打給吳敏華,問她為何開黃冠茗個人支票,她說公司的支票還在申請中,第2張支票也是一樣的情形,我也有打電話詢問吳敏華..109年8月13日下午1時26分監視器照片,當時吳宏碩在小寶公司,支票還沒有拿回來,我用電話打給吳宏碩,要他買一些冷凍食品回家,沒有談到支票的事,我有跟黃冠茗說能否準備2包冷凍食品讓吳宏碩帶回來,因為當時沒有看到支票,所以就沒有問黃冠茗支票的事;從頭到尾都是吳敏華跟我接觸..黃冠茗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我接觸..黃冠茗真的沒有打電話向我借錢.
附件三:吳宏碩證述部分 編號1(偵訊) 我跟黃冠茗不熟,謝淑真有時候會去小寶公司買冷凍食品,附表編號1支票係我去小寶公司辦公室,吳敏華交給我的,支票已經開好的,我沒有看到她開支票,但我有問她之前都是公司的票,為何這次開個人票,她說因為公司的支票在申請,所以開黃冠茗個人的支票給我,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也是我去小寶公司,她交付已經開好的支票,我發現日期不對,吳敏華就拿筆修改日期,並蓋用黃冠茗的章,我也是詢問一樣的問題,為何是開黃冠茗的個人票,她也是回答小寶公司的支票在申請..109年8月13日下午1時26分,地點在小寶公司,我跟吳敏華拿支票時黃冠茗沒有在場,黃冠茗是後來才進來的,謝淑真就打電話給我說要買冷凍食品,因為我聽不懂台語,所以就把電話拿給黃冠茗,讓謝淑真跟黃冠茗講說要買甚麼冷凍食品,謝淑真是用她的手機打到我的手機.. 編號2(審理) 109年8月13日當天係吳敏華向我太太謝淑真借錢,謝淑真剛好有事情,由我到公司去,到公司的時候只有我與吳敏華在場,我將錢交給吳敏華,她將支票交給我,回來之後,謝淑真詢問為何是黃冠茗的支票,並馬上聯絡吳敏華,她說公司的支票在申請,所以就開黃冠茗的支票,這是事後謝淑真轉述給我聽的,當天吳敏華除了交付支票外,並未交付我我他物品,冷凍食品是吳敏華交代要向黃冠茗拿取的..109年9月1日下午2時7分許,我有去小寶公司的辦公室,我帶了4張支票要去換票,當時只有吳敏華在場,吳敏華看數量正確後就拿一張支票給我,當下我就覺得奇怪,為何又是開黃冠茗的支票,並有詢問她,她表示因為公司支票在申請,所以開黃冠茗的支票,而且日期有誤,所以吳敏華馬上修改後讓我帶回去...
附件四
編號 檔案名稱 勘驗內容 出 處 頁 碼 一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8/13 13:26:13 黃冠茗走至吳敏華身邊站立,左手持一小包。 2、畫面時間20/08/13 13:26:15 黃冠茗將手持小包放置在吳敏華左手邊的桌面上,並從小包內取出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放置在吳敏華正前方桌面上後,又從吳敏華桌面上拿走上開物品放入該小包內。 3、畫面時間20/08/13 13:26:38 黃冠茗將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放置在吳敏華正前方桌面上。 4、畫面時間20/08/13 13:26:42 黃冠茗看著吳敏華書寫資料。 5、畫面時間20/08/13 13:26:52 黃冠茗離開吳敏華位置。 前案卷㈠第217頁。 二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8/13 13:48:07 吳敏華起身離開位置。 2、畫面時間20/08/13 13:48:17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 3、畫面時間20/08/13 13:48:15 吳宏碩出現在辦公室,吳敏華拉開其位置之抽屜拿出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 4、畫面時間20/08/13 13:48:23 吳敏華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放置在旁邊桌面上後,與吳宏碩交談。 5、畫面時間20/08/13 13:48:32 吳宏碩拿起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觀看,吳敏華持續與吳宏碩交談。 6、畫面時間20/08/13 13:48:38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上放置物品後離開辦公室,吳宏碩持續觀看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 7、畫面時間20/08/13 13:48:45 吳宏碩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放置在桌面上,右手拉開側背包拉鍊後,站立原地。 8、畫面時間20/08/13 13:49:06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後,走向吳宏碩,兩人持續交談,吳敏華並來回走動後短暫回到其位置。 9、畫面時間20/08/13 13:49:46 吳敏華至辦公室前面桌子桌面提起一袋物品。 10、畫面時間20/08/13 13:49:47 吳宏碩迎上吳敏華,並接過吳敏華手中所提該袋物品。 11、畫面時間20/08/13 13:49:57 吳宏碩將該袋物品放置在椅子上,吳敏華回到其位置坐下後,面向吳宏碩交談。 12、畫面時間20/08/13 13:50:11 吳宏碩從該袋內取出物品觀看,兩人仍持續交談。 13、畫面時間20/08/13 13:50:55 吳敏華起身,黃冠茗邊講電話邊走回辦公室,吳宏碩轉頭看向黃冠茗。 14、畫面時間20/08/13 13:50:58 黃冠茗將其手機交由吳宏碩接聽。 15、畫面時間20/08/13 13:51:04 吳敏華揹著側背包,起身離開辦公室。 16、畫面時間20/08/13 13:51:11 吳宏碩將電話交還黃冠茗,黃冠茗持續通話,吳宏碩佇立在旁等候。 17、畫面時間20/08/13 13:51:38 黃冠茗通話結束,吳宏碩提起放置在椅子上的該袋物品,兩人一起離開辦公室。 前案卷㈠第218至219頁。 三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9/01 08:16:33 黃冠茗手持小包走向吳敏華,手撐桌面,佇立在吳敏華身旁。 2、畫面時間20/09/01 08:16:53 黃冠茗蹲下,眼睛持續看向螢幕方向。 前案卷㈠第219頁。 四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9/01 08:23:03 黃冠茗從其隨身小包中拿出與支票相同大小之白色物品放置桌面上查看。 2、畫面時間20/09/01 08:23:32 吳敏華的視線從電腦移到黃冠茗所拿出之物品上,黃冠茗手指持續在上開物品上指點。 3、畫面時間20/09/01 08:23:55 吳敏華接過上開黃冠茗所提出之物品後,視線移到電腦上,黃冠茗蹲至吳敏華辦公桌旁,手持手機等候。 4、畫面時間20/09/01 08:24:08 吳敏華低頭書寫資料。 5、畫面時間20/09/01 08:25:21 吳敏華轉身拿取資料翻看。 6、畫面時間20/09/01 08:26:14 黃冠茗將其手機畫面供吳敏華觀看。 7、畫面時間20/09/01 08:26:21 吳敏華持續翻看資料,黃冠茗持續觀看手機。 8、畫面時間20/09/01 08:26:34 黃冠茗起身後持續觀看手機。 9、畫面時間20/09/01 08:26:44 黃冠茗彎身與吳敏華交談,並手翻其所提出之物品查看。 10、畫面時間20/09/01 08:27:27 黃冠茗起身拿出手機觀看後,朝門口方向走了幾步,再回身站立在吳敏華辦公桌旁,彎身與吳敏華交談,並手指及視線看向電腦處後,雙手撐桌等候。後再蹲下與吳敏華交談,視線並持續看向電腦處。 11、畫面時間20/09/01 08:28:27 黃冠茗視線轉移至其手機上。 12、畫面時間20/09/01 08:28:54 黃冠茗視線轉移至電腦,並手指向電腦與吳敏華交談後,吳敏華翻閱資料後觀看電腦。其間吳敏華視線不斷在電腦及桌上資料來回移動,並有書寫的動作。 13、畫面時間20/09/01 08:32:24 黃冠茗起身,看向及手指吳敏華所書寫的文字處,並與吳敏華交談。 14、畫面時間20/09/01 08:32:48 黃冠茗起身觀看其手機後,轉身彎身朝向吳敏華,並將該手機置於桌面,與吳敏華共同觀看手機內容。 15、畫面時間20/09/01 08:33:00 吳敏華書寫文字。 16、畫面時間20/09/01 08:33:10 黃冠茗與吳敏華交談,兩人再次同時觀看手機內容後,吳敏華繼續書寫文字。其間不斷重複此一行為模式。 17、畫面時間20/09/01 08:34:02 黃冠茗起身後,短暫站立在吳敏華身旁即離開辦公室。 18、畫面時間20/09/01 08:34:19 黃冠茗回到辦公室,走至吳敏華身旁,此時吳敏華抽出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紙張書寫。 19、畫面時間20/09/01 08:34:30 黃冠茗接起電話後,離開辦公室。 20、畫面時間20/09/01 08:34:45 吳敏華拿著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起身使用身後旁的印表機。 21、畫面時間20/09/01 08:35:34 吳敏華從印表機內取回該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 22、畫面時間20/09/01 08:35:44 吳敏華自黃冠茗之隨身包包取出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並自抽屜內取出印泥,蓋章在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上(與被告當庭確認被告是有用印之動作)。 23、畫面時間20/09/01 08:36:12 吳敏華持手機朝桌面拍攝。並有操作手機的動作。 24、畫面時間20/09/01 08:36:29 吳敏華將畫面時間20/09/01 08:25:21所取下之資料放回原位後,再取下另本資料。 前案卷㈠第219至222頁。 五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9/01 09:18:16 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通話,黃冠茗走向吳敏華並站立在其身旁等候。 2、畫面時間20/09/01 09:18:29 吳敏華結束通話,黃冠茗從辦公室桌旁置物區拿起其隨身包放置在吳敏華辦公桌上,並從中取出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及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交與吳敏華,吳敏華有書寫的動作。 3、畫面時間20/09/01 09:19:06 吳敏華將書寫好的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交與黃冠茗,黃冠茗同時手持該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低頭查看並走到另一張辦公桌位置,拿取該桌上之紙張,並將該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置於該紙張之上後,取出手機拍攝該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拍攝完成後,坐在該位置上使用手機。此期間吳敏華一直在觀看電腦中,並將黃冠茗之隨身包移置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 前案卷㈠第222至223頁。 六 00000000-000000.265 1、畫面時間20/09/01 09:24:37 黃冠茗在辦公室入口處使用手機,吳敏華在其位置上辦公。 2、畫面時間20/09/01 09:25:14 第三人進入辦公室,黃冠茗將其所站立處桌面上之資料交予第三人,第三人離開辦公室。 3、畫面時間20/09/01 09:25:44 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4、畫面時間20/09/01 09:27:34 黃冠茗站立在辦公室門口處、吳敏華在其位置上,兩人短暫隔空交談後,吳敏華接聽電話,黃冠茗短暫站立在辦公室門口後離開。 5、畫面時間20/09/01 09:46:57-59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後再放回原位。 6、畫面時間20/09/01 09:49:39-45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後再放回原位。 7、畫面時間20/09/01 10:09:33 黃冠茗進入辦公室後,走至吳敏華辦公桌旁位置站立。 8、畫面時間20/09/01 10:09:45 黃冠茗拿起吳敏華辦公桌上之文件短暫觀看後放回原位。 9、畫面時間20/09/01 10:09:52 黃冠茗手指向吳敏華手上文件(或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處後,再次拿起前開文件觀看後放回原位。 10、畫面時間20/09/01 10:10:04 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11、畫面時間20/09/01 10:10:30 吳敏華拿起一個保冰袋交給正在進入辦公室之黃冠茗,黃冠茗將該袋放置於辦公室入口處之桌上後離開辦公室。 12、畫面時間20/09/01 10:10:55 黃冠茗進入辦公室後,走至吳敏華辦公桌旁位置,橫過吳敏華桌前方,拿取放置靠近牆壁位置之物品後站立在旁。 13、畫面時間20/09/01 10:11:12 黃冠茗雙手撐桌佇立桌旁,視線可及吳敏華,吳敏華轉身拿取其身後之文件翻看,黃冠茗右手翻動某物。後吳敏華將部分文件放置於其辦公桌旁之置物區抽屜內,繼續前開行為。再後黃冠茗翻動辦公桌上文件並拿筆書寫。 14、畫面時間20/09/01 10:13:17 吳敏華手持文件離開其位置,黃冠茗接著坐在吳敏華位置上並持續書寫。而後吳敏華走回其辦公桌旁,站著與黃冠茗對話,其間並從桌上拿取物品,後再走向同排第一個位置,將所拿取之物品置於該位辦公桌抽屜內。 15、畫面時間20/09/01 10:14:17 黃冠茗起身離開椅子,並從褲內拿出手機觀看,同時走向左前方辦公桌旁,。吳敏華拿取其辦公桌後之文件後,走向該桌左邊前方之辦公桌旁,伸手翻、撥桌上物品後,再次查看手機並使用手機。 16、畫面時間20/09/01 10:15:01 黃冠茗收起手機,回身走向吳敏華,雙手撐桌佇立在吳敏華身旁,並與吳敏華對話。 17、畫面時間20/09/01 10:15:12 黃冠茗再次拿起手機查看,同時手指向吳敏華正在翻看的文件,與吳敏華對話。 18、畫面時間20/09/01 10:15:24-38 黃冠茗持手機通話,同時在辦公室內走動。後通話結束,再次重複前開動作。 19、畫面時間20/09/01 10:16:21 黃冠茗從前桌拿取文件放置後桌(吳敏華正使用之左側最後方之桌)上,並與吳敏華對話。 20、畫面時間20/09/01 10:16:59 黃冠茗走向吳敏華辦公桌位置欲取物品,吳敏華隨後跟上拿取物品交給黃冠茗後,兩人再走回左側桌繼續交談。 21、畫面時間20/09/01 10:18:23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上接聽電話後,轉接給黃冠茗接聽。黃冠茗掛斷電話後,繼續與吳敏華交談。 22、畫面時間20/09/01 10:19:15 吳敏華起身,與黃冠茗同時離開辦公室。 23、畫面時間20/09/01 10:23:19 吳敏華、黃冠茗同時回到辦公室。 24、畫面時間20/09/01 10:23:25 黃冠茗從其左側褲子口袋內取出物品後隨即放回口袋,拿取吳敏華辦公室上的筆書寫。吳敏華在左側桌旁拿取物品。黃冠茗回身與吳敏華交談後,再回身繼續書寫。 25、畫面時間20/09/01 10:23:58 黃冠茗走向辦公室入口處之桌旁拿取物品再放下後離開辦公室。吳敏華持續翻找、搬動物品。 26、畫面時間20/09/01 10:24:40 黃冠茗攜回物品,放置在辦公室入口處之桌上,與吳敏華同時低頭翻看。 27、畫面時間20/09/01 10:25:16 黃冠茗接聽電話,並在辦公室內來回走動。吳敏華持續翻看。 28、畫面時間20/09/01 10:27:30 吳敏華放下文件,走回其位置上坐下。黃冠茗坐到辦公室入口處之桌旁椅子上接聽電話。其後兩人各自辦公。 29、畫面時間20/09/01 10:32:30 吳敏華與黃冠茗在其等位置上隔空交談。 30、畫面時間20/09/01 10:34:25 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31、畫面時間20/09/01 10:36:25 吳敏華離開辦公室。 32、畫面時間20/09/01 10:37:40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並走至其位坐下後接聽行動電話。 33、畫面時間20/09/01 10:40:18 黃冠茗進入辦公室。 34、畫面時間20/09/01 10:41:35-42:13 黃冠茗起身往後轉,吳敏華同時起身走向黃冠茗,兩人交談。 35、畫面時間20/09/01 10:42:31 吳敏華拿取文件交給黃冠茗,黃冠茗同時查看文件及使用行動電話通話。 36、畫面時間20/09/01 10:42:48 吳敏華離開辦公區域去整理雜物。黃冠茗結束通話,並查看文件。 37、畫面時間20/09/01 10:44:20 吳敏華協同第三人短暫進入辦公室後離開。 38、畫面時間20/09/01 10:44:37 黃冠茗提起前開保冰袋離開辦公室。 39、畫面時間20/09/01 10:42:31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後,來回走動辦公。 40、畫面時間20/09/01 10:46:01 吳敏華回到其辦公桌辦公。 41、畫面時間20/09/01 11:13:47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翻找後拿出物品放置桌面,繼而使用電腦,視線在該物品及電腦間來回移動。 42、畫面時間20/09/01 11:15:13 吳敏華將物品放回黃冠茗隨身包裡,並將該包放置於桌面上。 43、畫面時間20/09/01 11:15:20 吳敏華持物品放置於其身後的機器內,並走至其辦公桌前方之桌上操作電腦,再走至其電腦操作,左手將黃冠茗隨身包往前移動一下位置後,再將該包移置其前方辦公桌上。 44、畫面時間20/09/01 11:16:19 吳敏華取出手機使用。 45、畫面時間20/09/01 11:17:00 吳敏華走至其位置前方之辦公桌操作電腦後,走至其辦公桌身後之機器處查看,再走至其位置坐下。 46、畫面時間20/09/01 11:17:25 吳敏華將支票本放置於黃冠茗隨身包內,並將隨身包之拉鍊拉上後,將該包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其後撥打行動電話通話。 47、畫面時間20/09/01 11:19:09 吳敏華結束通話。 48、畫面時間20/09/01 11:53:15 吳敏華離開辦公室。 49、畫面時間20/09/01 12:56:04 黃冠茗持牛皮紙袋走向吳敏華之辦公桌,並將該紙袋放置於桌上。隨即再將紙袋打開,查看紙袋內的物品,再將紙袋對折後放置於桌上後,離開辦公室。 50、畫面時間20/09/01 13:01:00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 51、畫面時間20/09/01 13:01:08 吳敏華翻看紙袋。 52、畫面時間20/09/01 13:01:18 吳敏華拿出紙袋內的物品走向左側盡頭處。 53、畫面時間20/09/01 13:01:37 黃冠茗隔著辦公隔板與吳敏華交談。 54、畫面時間20/09/01 13:02:11 黃冠茗離開畫面。 55、畫面時間20/09/01 13:05:11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翻找後視線在桌面及該包來回移動。 56、畫面時間20/09/01 13:05:34 吳敏華將黃冠茗隨身包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 57、畫面時間20/09/01 13:13:25 吳敏華離開辦公室。 58、畫面時間20/09/01 13:30:31 吳敏華進入辦公室,回到其位置坐下辦公。 59、畫面時間20/09/01 13:42:45 黃冠茗進入辦公室,並將其所攜之物放置於辦公室入口處之桌面上。 60、畫面時間20/09/01 13:43:01 黃冠茗走至吳敏華身旁,查看其手機後,將畫面分享予吳敏華觀看。 61、畫面時間20/09/01 13:43:23 吳敏華接聽電話,黃冠茗使用手機。 62、畫面時間20/09/01 13:43:27 吳敏華接聽電話同時,轉頭看向黃冠茗,並與黃冠茗交談後,再繼續接聽電話。 63、畫面時間20/09/01 13:43:45 黃冠茗走至辦公室入口處之桌旁,並打開其所攜置於桌上之袋,查看其內物品,再將袋之接鍊拉上後,走至吳敏華身旁站立。 64、畫面時間20/09/01 13:44:16 吳敏華結束通話。 65、畫面時間20/09/01 13:44:20 黃冠茗拿出手機,彎身單手撐於桌面與吳敏華對話。 66、畫面時間20/09/01 13:44:31 黃冠茗將其手機畫面分享予吳敏華觀看,並與之交談。 67、畫面時間20/09/01 13:44:44 黃冠茗起身。 68、畫面時間20/09/01 13:44:51 黃冠茗彎身雙手撐於桌面與吳敏華對話。 69、畫面時間20/09/01 13:45:07 黃冠茗朝辦公室入口處走去。 70、畫面時間20/09/01 13:45:16 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黃冠茗在辦公室入口處隔空交談後,吳敏華起身走向黃冠茗,同時間,黃冠茗從其所攜置於桌上之袋內取出物品查看,而後兩人一同查看該物品及交談,再將物品放回原位,後再繼續交談。 71、畫面時間20/09/01 13:46:02 吳敏華及黃冠茗同時走向右側第一張辦公桌旁,吳敏華坐下操作該桌電腦,黃冠茗站立在旁觀看電腦。 72、畫面時間20/09/01 13:46:09 黃冠茗拿起該桌桌上之物品後隨即放下,吳敏華操作電腦中。 73、畫面時間20/09/01 13:46:19 黃冠茗走向左側第二張辦公桌旁拿取資料後,再走向辦公室入口處辦公桌旁,將該資料置放於放置在該桌上之保冷袋上後,走向吳敏華身旁,彎身查看電腦,並手指電腦與吳敏華交談。 74、畫面時間20/09/01 13:46:53 黃冠茗走至其左側旁辦公桌旁,拿取該桌桌上計算機使用後放下。 75、畫面時間20/09/01 13:47:05 吳敏華在該位置上接聽電話,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76、畫面時間20/09/01 13:47:38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上翻找桌面後,同時接聽電話及轉身滑動其身後之電腦,而後回到其位置上,拿筆書寫。 77、畫面時間20/09/01 13:48:58 吳敏華回到右側第一張辦公桌旁坐下後操作電腦。 78、畫面時間20/09/01 13:50:18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上坐下後操作電腦。 79、畫面時間20/09/01 13:50:23 黃冠茗進入辦公室,同時間通話中。 80、畫面時間20/09/01 13:51:01 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黃冠茗在辦公室入口處隔空交談後,黃冠茗撥打行動電話通話中。 81、畫面時間20/09/01 13:52:31 黃冠茗結束通話離開辦公室。 82、畫面時間20/09/01 13:52:50 吳敏華離開辦公室。 83、畫面時間20/09/01 13:53:34 吳敏華回到其位置上辦公。 84、畫面時間20/09/01 13:57:59-58:13 吳敏華接聽電話。 85、畫面時間20/09/01 13:58:19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從包內拿出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後,將該包放回原位,翻看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 86、畫面時間20/09/01 13:58:43 吳敏華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置入其身後之印表機內。 87、畫面時間20/09/01 13:58:58 吳敏華坐回其位置查看、操作電腦。 88、畫面時間20/09/01 13:59:22 吳敏華從身後之印表機內取回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查看或書寫。 89、畫面時間20/09/01 13:59:41 吳敏華翻看月曆。 90、畫面時間20/09/01 13:59:47 吳敏華再次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從包內拿出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並拉開抽屜後,用印在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上。隨後將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放回黃冠茗隨身包內,並將該包放回原位。而後吳敏華持續觀看電腦。 91、畫面時間20/09/01 14:01:20 吳敏華手持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起身前往影印機處影印後回到原位。 92、畫面時間20/09/01 14:02:05 吳敏華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影本置入其身後之印表機內。 93、畫面時間20/09/01 14:02:16 吳敏華坐回其位置查看、操作電腦。 94、畫面時間20/09/01 14:02:27 吳敏華從身後之印表機內取回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影本。 95、畫面時間20/09/01 14:03:19 吳敏華拿取桌面上之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查看,同時間操作電腦。 96、畫面時間20/09/01 14:07:58 吳宏碩進入辦公室,同時間吳敏華站立正在通話中。 97、畫面時間20/09/01 14:08:05 吳敏華通話中時,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交付吳宏碩,吳宏碩立即查看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 98、畫面時間20/09/01 14:08:14 吳宏碩持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靠近吳敏華交談。 99、畫面時間20/09/01 14:08:34 吳敏華手指月曆查看。 100、畫面時間20/09/01 14:08:38 吳敏華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置於桌上,拿起桌上的手機撥打電話,同時間吳宏碩也取出手機使用中。 101、畫面時間20/09/01 14:08:48 吳敏華翻看月曆並通話中,而吳宏碩彎身查看置於桌面之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後,再次使用其手機。 102、畫面時間20/09/01 14:09:02 吳敏華結束通話,並坐到其位置上,低頭書寫文字,吳宏碩站立在吳敏華辦公桌旁等候。 103、畫面時間20/09/01 14:09:14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從包內拿出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並拉開抽屜後,用印在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上,再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交付予吳宏碩,吳宏碩收到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後,轉身離開辦公室。 104、畫面時間20/09/01 14:09:41 吳敏華將與印章大小相同之黑色物品放回黃冠茗隨身包內,並將該包放回原位。 105、畫面時間20/09/01 14:09:56 吳敏華手持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起身前往影印機影印後回到其位置。 106、畫面時間20/09/01 14:21:35 黃冠茗手持文件進入辦公室,走至吳敏華身旁站立、等候,並將文件放置於吳敏華辦公桌上,吳敏華視線在桌面及電腦中來回查看。 107、畫面時間20/09/01 14:23:05 黃冠茗與吳敏華交談。 108、畫面時間20/09/01 14:23:31 黃冠茗彎身看向吳敏華之電腦後繼續交談,其間黃冠茗有使用其手機。 109、畫面時間20/09/01 14:24:27 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110、畫面時間20/09/01 14:29:13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拿起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後立即再次放置桌面上。 111、畫面時間20/09/01 14:29:25 吳敏華視線在桌面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及電腦間來回移動,並操作電腦、低頭書寫文字。 112、畫面時間20/09/01 14:31:08 吳敏華合上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並將與支票大小相同之白色物品放入黃冠茗隨身包內後,再將該包放回原位,吳敏華離開位置離開辦公室。 113、畫面時間20/09/01 14:32:38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走至其辦公桌左側旁之位置站立,手並整理物品。黃冠茗緊隨其後,走至辦公室入口處之辦公桌旁即佇立於此,兩人邊走邊交談。 114、畫面時間20/09/01 14:32:56 吳敏華坐回其位置上,兩人仍持續交談。 115、畫面時間20/09/01 14:33:15 黃冠茗手持物品放入辦公室入口處辦公桌上之保冷袋內。 116、畫面時間20/09/01 14:33:28 黃冠茗離開辦公室。 117、畫面時間20/09/01 14:36:25 黃冠茗短暫進入辦公室後再次離開。 118、畫面時間20/09/01 15:14:31 吳敏華撥開放置於其辦公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翻找該包下方之資料。 119、畫面時間20/09/01 15:14:37 吳敏華將放置於其辦公桌旁置物區、被文件蓋住之黃冠茗隨身包移置於桌面上後,翻找該處箱內資料。 120、畫面時間20/09/01 15:14:43 第三人進入辦公室走向吳敏華後站立其旁。 121、畫面時間20/09/01 15:15:11 該第三人轉身離開辦公室。 122、畫面時間20/09/01 15:15:17 吳敏華將自箱內翻找出之資料放置於其辦公桌前方之辦公椅上。 123、畫面時間20/09/01 15:15:25 吳敏華將放置於其辦公桌上之黃冠茗隨身包往左側移動一下。 124、畫面時間20/09/01 15:16:00 吳敏華將黃冠茗隨身包放回原位(其辦公桌旁置物區)。 125、畫面時間20/09/01 15:16:17 吳敏華稍微原位移動黃冠茗隨身包。 126、畫面時間20/09/01 15:16:40 吳敏華將黃冠茗隨身包稍微拿起,在其下放入資料後,再將該包疊放在資料上,而後又將資料疊放在該包上方。 127、畫面時間20/09/01 15:34:59 吳敏華將資料夾疊放在該置物區上,黃冠茗隨身包被蓋在其下。 128、畫面時間20/09/01 15:49:21 吳敏華將資料夾取回放置於其桌面上。 129、畫面時間20/09/01 15:53:54 吳敏華見黃冠茗進入辦公室,隨即以左手指向其辦公桌左側處,黃冠茗朝辦公室門口外張望。 130、畫面時間20/09/01 15:54:05 黃冠茗走至吳敏華身旁,雙手撐桌,與吳敏華一同觀看電腦並交談。 131、畫面時間20/09/01 15:54:20 黃冠茗右手指電腦,與吳敏華同時觀看電腦及交談。而後吳敏華視線在電腦及桌面來回移動、操作電腦。 132、畫面時間20/09/01 15:54:47 黃冠茗翻找吳敏華辦公桌旁置物區,並將放置於該處、被文件蓋住之其隨身包移置於桌面上後,翻找該處箱內資料。 133、畫面時間20/09/01 15:55:30 黃冠茗走向吳敏華辦公桌前之辦公桌旁,並使用手機,此時可見黃冠茗之隨身包仍在吳敏華辦公桌上。 134、畫面時間20/09/01 15:56:23 黃冠茗走向辦公室入口處,吳敏華亦起身向該處方向前進後,兩人離開辦公室。 135、畫面時間20/09/01 15:57:08 吳敏華回到辦公室坐回其位置上辦公。 136、畫面時間20/09/01 16:01:19 吳敏華將黃冠茗隨身包拿起放置於其辦公桌旁置物區。 137、畫面時間20/09/01 16:21:24 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黃冠茗在辦公室入口處辦公椅上隔空持續交談。同時間吳敏華稍微拉動放置黃冠茗隨身包之置物箱。 138、畫面時間20/09/01 16:22:19 吳敏華將放置黃冠茗隨身包之置物箱放置地面,翻找該箱內之資料,從中取出資料。 139、畫面時間20/09/01 16:22:27 黃冠茗起身走向吳敏華,吳敏華亦同時起身走向黃冠茗,將該取出之資料交給黃冠茗,由黃冠茗翻動,兩人同時查看該資料。 140、畫面時間20/09/01 16:22:52 黃冠茗將資料交給吳敏華,兩人同時走向吳敏華辦公桌,吳敏華坐下查看資料,黃冠茗站立在旁,同樣低頭查看資料。 141、畫面時間20/09/01 16:23:04 黃冠茗彎身,左手撐桌,右手指向吳敏華查看之資料處,兩人同時查看該資料,吳敏華有書寫之動作。 142、畫面時間20/09/01 16:23:24 黃冠茗將資料拿起翻面後再放置於吳敏華前方之桌面上,吳敏華有書寫、翻動之動作。 143、畫面時間20/09/01 16:23:55 黃冠茗持上開資料走向吳敏華辦公桌前方位置,並取走坐在該位置之第三人所交給黃冠茗之資料,再走至辦公室入口處辦公桌位置坐下,將上開資料置於桌上,持其手機拍攝照片後,再繼續查看資料。 144、畫面時間20/09/01 16:25:17 黃冠茗將上開資料交還吳敏華及該第三人。吳敏華起身,與該第三人交換手中之資料,吳敏華將資料疊放在放置黃冠茗隨身包之置物箱上。黃冠茗離開辦公室。其後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黃冠茗站立在辦公室入口處,兩人隔空交談。 145、畫面時間20/09/01 16:35:36 黃冠茗走至吳敏華身旁站立並交談。 146、畫面時間20/09/01 16:36:33 吳敏華從其身後抽出資料夾置於桌面,黃冠茗手指該夾後彎身、左手撐桌、右手指向該資料夾,兩人同時交談及查看該資料夾內資料。其間吳敏華翻動該資料、黃冠茗手指比劃在該資料夾上。 147、畫面時間20/09/01 16:37:14 吳敏華合上資料夾,低頭有書寫的動作,並持續與黃冠茗交談。 148、畫面時間20/09/01 16:37:21 黃冠茗轉身離開辦公室。 149、畫面時間20/09/01 16:44:00 吳敏華持其手機,走向剛走入辦公室之黃冠茗,將手機畫面分享予黃冠茗觀看,兩人交談。 150、畫面時間20/09/01 16:44:14 吳敏華邊低頭查看手機,邊走回其位置上。 151、畫面時間20/09/01 16:45:39 黃冠茗走向吳敏華左側後方電腦處使用電腦,並短暫與坐在位置上之吳敏華交談後,走向辦公室入口處短暫站立,再離開辦公室。 152、畫面時間20/09/01 16:49:44 吳敏華在其位置上、黃冠茗在辦公室入口處短暫隔空交談。 153、畫面時間20/09/01 17:00:16 吳敏華拿起放置於其辦公室桌旁置物區之黃冠茗隨身包,走至辦公室入口處,將該包置於黃冠茗站立旁之桌面。 154、畫面時間20/09/01 17:00:28 黃冠茗轉身視線看向該隨身包之位置後,拿起手機使用。 155、畫面時間20/09/01 17:04:00 黃冠茗拿起隨身包夾在右側掖下離開辦公室。 156、畫面時間20/09/01 17:04:30 吳敏華離開辦公室。 前案卷㈠第238至2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