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王聖賢
被 告 辜韋智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9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被告辜韋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王聖賢
被 告 辜韋智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9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被告辜韋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