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3年度金簡字第2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偉綸


何奎頤


蔡淮旭


黃健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莊錦源





謝俊傑


陳育暄


簡瑞益


管延發


劉峻榳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269
、1481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杜偉綸犯重利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
何奎頤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
蔡淮旭犯重利罪,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
黃健豪犯4次重利罪,各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莊錦源犯幫助重利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謝俊傑犯幫助重利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陳育暄犯幫助重利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簡瑞益犯幫助重利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管延發犯幫助重利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劉峻榳犯幫助重利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
犯罪事實二第1至4行之「均明知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攸關個
人信用,且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財物,竟不違背其本意,而」等字及
第4行之「及幫助洗錢等」等字,均予以刪除。證據部分補
充被告杜偉綸、何奎頤、蔡淮旭、黃健豪、莊錦源、謝俊傑
、陳育暄、簡瑞益、管延發、劉峻榳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杜偉綸、何奎頤、蔡淮旭、黃健豪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被告莊錦源、謝俊傑、陳育暄、簡
瑞益、管延發、劉峻榳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4
條第1項之幫助重利罪,公訴意旨認其6人另涉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容有未
洽,蓋幫助犯之成立以有正犯為前提,被告杜偉綸、何奎頤
、蔡淮旭、黃健豪及其他被告6人幫助之對象既未論處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則被告莊錦源、謝俊傑、陳育
暄、簡瑞益、管延發、劉峻榳即不成立該罪之幫助犯,乃屬
當然。又被告黃健豪之4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莊錦源係以一幫助行為觸犯數次重
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㈡被告何奎頤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嘉交簡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固為累犯,惟本院考量其前案公共危險罪與本案重利罪之
罪質不同,且係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將近5年始犯本案,尚難
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或有犯罪之習慣積重難改之情事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加重其刑。
 ㈢被告莊錦源、謝俊傑、陳育暄、簡瑞益、管延發、劉峻榳均
係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三、法官審酌被告杜偉綸、何奎頤、蔡淮旭、黃健豪利用他人急
需款項之際,貸與顯不相當之利息,貌似幫助他人、各取所
需,惟實則趁人之危,占人便宜,恐引發借款人嗣後難以承
擔高額利息,因而逃跑,甚而輕生,家庭從此破碎之風險。
又被告莊錦源、謝俊傑、陳育暄、簡瑞益、管延發、劉峻榳
提供帳戶幫助他人遂行重利犯行,乃為虎作倀之行為,同屬
不道德行徑,均應予譴責。此外,考量被告10人均於本院審
理中認罪及先前各有認罪或否認之犯後態度,本案被害人僅
有2人之情節,被告等人各自收取重利之程度、前科紀錄有
無及多寡之素行、各自陳述之教育程度、婚姻、家庭成員、
工作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綜合考量被告黃健
豪所犯本件犯罪期間、侵害同性質之法益、犯罪手法相同等
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4269號
第14811號
  被 告 杜偉綸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段○
            ○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奎頤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嘉義市○區○○街0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淮旭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0
            號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健豪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錦源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里○○路0段
000號(臺中市○○區○○○○○○
居○○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俊傑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號之
             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育暄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瑞益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管延發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巷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峻榳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偉綸、何奎頤、蔡淮旭、黃健豪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7所
示之時間、地點,利用林郁鈞、曾鳳珠急需用錢之際,將約
定之款項以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條件貸放予林郁鈞、曾鳳珠
,以此等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莊錦源、謝俊傑、陳育暄、簡瑞益、管延發、劉峻榳均明知
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攸關個人信用,且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
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財物,竟
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重利及幫助洗錢等犯意,於附表
編號4至12「借款時間」欄前之某日,將附表編號4至12所示
之金融機構提款卡、密碼交予附表「貸款人」欄所示之人,
作為掩飾「貸款人」欄所示之人犯罪所得之用。嗣附表編號
4至12「貸款人」欄所示之人即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
時間、地點,利用曾鳳珠、林郁鈞急需用錢之際,將約定之
款項以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條件貸放予曾鳳珠、林郁鈞,
以此等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三、案經林郁鈞、曾鳳珠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杜偉綸、何奎頤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附表編號1、2之行為。 二 被告蔡淮旭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附表編號3之犯行,辯稱:LINE ID「高」係伊本人,伊有借錢給林郁鈞,沒有預扣本金及利息,也沒有算利息云云。 三 被告黃健豪於警詢之供述 坦承附表編號4、6、7之犯罪事實,惟矢口否認附表編號5之犯行,辯稱:伊未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借款給曾鳳珠。 四 被告莊錦源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附表編號4至7之行為。 五 被告謝俊傑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附表編號8之行為。 六 被告陳育暄於偵查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附表編號9之犯行,辯稱:伊LINE的暱稱是「育暄」,不是「帥哥」。伊10年前因工作申請台新銀行帳戶,沒有提供給他人使用,伊不知道帳戶遭人匯錢云云。 七 被告簡瑞益於偵查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附表編號10之犯行,辯稱:伊LINE的暱稱是「LEO」,不是「唐文斌」。伊10年前因工作申請台新銀行帳戶,沒有提供給他人使用,伊不知道帳戶遭人匯錢云云。 八 被告管延發於警詢之供述 矢口否認附表編號11之犯行,辯稱:伊未使用LINE ID「即時通」,伊有將郵局帳戶抵押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鳳梨」之人,錢是「鳳梨」領走,和伊無關云云。 九 被告劉峻庭於警詢之供述 矢口否認附表編號12之犯行,辯稱:伊未使用LINE ID「阿豐」,因為欠「招財」錢,故伊將台新銀行帳戶借給對方使用,好抵銷借款,錢應該是「招財」領走云云。 十 告訴人林郁鈞、曾鳳珠於警詢、及告訴人林郁鈞於偵訊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十一 告訴人林郁鈞、曾鳳珠提供之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金融機構交易明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杜偉綸、何奎頤、蔡淮旭、黃健豪就附表編號1至7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嫌。被告莊錦源、謝
俊傑、陳育暄、簡瑞益、管延發、劉峻榳就附表編號4至12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4條第1項之幫助
重利,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莊錦源等人所犯上開幫助重利、幫助
洗錢2罪間,係1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情節
較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被告黃健豪就附表編號4至7之重
利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瑞彬
附表:
編號 貸款人 借款人 借款時間 借款地點 借款金額 利息計算方式 借款擔保品 還款帳戶 1 杜偉綸(台灣融資) 林郁鈞 111年1、2月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現金2萬元,預扣利息2,500元、手續費2,000元,實拿1萬5,500元。 每10日利息為2,500元,換算利率為580%(計算式:2,500×3×12/15,500)。 面額4萬元之本票1張。 杜偉倫中國信託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何奎頤(可口可樂) 林郁鈞 111年1、2月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現金4萬元,預扣利息1萬8,000元、手續費4,000元,實拿1萬8,000元。 每日利息為2,000元,換算利率為4000%(計算式:2,000×30×12/18,000)。 面額8萬元之本票1張。 何奎頤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蔡淮旭(高) 林郁鈞 111年1、2月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現金3萬元,預扣利息4,000元、手續費3,000元,實拿2萬3,000元。 每10日利息為4,000元,換算利率為626%(計算式:4,000×3×12/23,000)。 面額6萬元之本票1張。 蔡淮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黃健豪(阿好) 曾鳳珠 111年8月21日14時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和美黃蓉店」 現金4萬2,000元,預扣利息、手續費共2萬元,實拿2萬2,000元。 每日利息為1,400元,換算利率為2290%(計算式:1,400×30×12/22,000)。 面額2萬1,000元之本票2張。 莊錦源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5 黃健豪(阿好) 曾鳳珠 111年9月4日 同上 現金5萬1,000元,預扣利息、手續費共2萬3,000元,實拿2萬8,000元。 每日利息為1,700元,換算利率為2185%(計算式:1,700×30×12/28,000)。 面額3萬元之本票2張。 同上 6 黃健豪(阿樂) 林郁鈞 110年12月1日13時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新臺幣(下同)3萬元,預扣利息1萬元、手續費2,000元,實拿1萬8,000元。 每日利息為1,000元,換算利率為2000%(計算式:1,000×30×12/18,000)。 面額6萬元之本票1張。 莊錦源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黃健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7 黃健豪(阿樂) 林郁鈞 111年1、2月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現金5萬1,000元,預扣利息2萬元、手續費5,000元,實拿2萬6,000元。 每日利息為1,700元,換算利率為2353%(計算式:1,700×30×12/18,000)。 面額3萬元之本票2張。 同上 8 暱稱「阿哲」之人 林郁鈞 111年1、2月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現金2萬元,預扣利息3,000元、手續費2,000元,實拿1萬5,000元。 每10日利息為3,000元,換算利率為720%(計算式:3,000×3×12/15,000)。 面額4萬元之本票1張。 謝俊傑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暱稱「帥哥」之人 林郁鈞 111年1、2月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現金2萬5,000元,預扣利息6,500元、手續費2,500元,實拿1萬6,000元。 每6日利息為6,500元,換算利率為2437%(計算式:6,500×5×12/16,000)。 面額5萬元之本票1張。 陳育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郁鈞 111年1、2月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現金1萬5,000元,預扣利息3,500元、手續費1,500元,實拿1萬元。 每6日利息為3,500元,換算利率為2100%(計算式:3,500×5×12/10,000)。 無。 10 暱稱「唐文斌」之人 林郁鈞 111年1、2月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現金2萬1,000元,預扣利息1萬元、手續費2,000元,實拿9,000元。 每日利息為700元,換算利率為2800%(計算式:700×30×12/9,000)。 面額4萬2,000元之本票1張。 簡瑞益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暱稱「即時通」之人 林郁鈞 111年1、2月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現金2萬元,預扣利息4,000元、手續費2,000元,實拿1萬4,000元。 每6日利息為4,000元,換算利率為1714%(計算式:4,000×5×12/14,000)。 面額4萬元之本票1張。 管延發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暱稱「阿豐」之人 林郁鈞 111年1、2月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糖友門市 現金1萬5,000元,預扣利息5,000元、手續費1,500元,實拿8,500元。 每日利息為1,500元,換算利率為6352%(計算式:1,500×30×12/8,500)。 面額3萬元之本票1張。 劉峻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