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陳韋祥

被 告 吳佳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7號),經原告對
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