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被 告 周忠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